第三章 学分授予 第七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获得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八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师承教育、进修学习、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包括中医药继续教育推荐项目和中医药继续教育推广项目,可以是面授(线下学习,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习)和远程(线上学习)等学习形式。 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遴选公布中医药继续教育推荐项目。中医药继续教育推荐项目立足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需要,强调先进性、前瞻性,注重紧缺专业、中医药优势特色学科,学习资源向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倾斜。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等推荐单位按要求推荐,按程序组织专家遴选后向社会公布,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上而下设立中医药继续教育推广项目。中医药继续教育推广项目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基层为重点的中医适宜技术培训,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培训,中医药经典理论传承与临床应用、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与中医流派学术思想传承、中医药多学科交叉前沿进展、中医药行业相关标准与指南推广等各类专项培训。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公布,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设立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第十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根据内容、形式和效果,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一)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培训周期在3个月及以上、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中医药继续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师承教育。指按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要求,经用人单位批准、经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且签订师承教育协议的跟师学习。当年累计跟师时间满3个月且经指导老师认可并证明的,视为完成当年中医药继续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四)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的,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中医药继续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的,视为完成当年中医药继续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六)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且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中医药继续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七)有组织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按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主讲人授予0.5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八)有计划的自学。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等。用人单位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九)符合规定的其他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学分授予标准,报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后实施。 第十一条 参加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授予学分,并发放统一制式的电子学分证书。项目主办单位所在地区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项目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培训合格人员可在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查询、下载、打印学分证书。 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并授予学分。 第十二条 参加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以及师承教育、进修学习、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有计划的自学等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