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学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信息登记情况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学分情况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五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凭学分证书等相关材料到用人单位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形式、内容、学习时长、考核结果、学分数及学分授予单位等基本情况,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提升中医药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学分电子化和学习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学分授予、学分审验登记等信息的开放共享。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中医药继续教育监管,健全评估机制,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飞行检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监管评估,重点评估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学分管理、收费及资金使用、培训质量和效果、行业和学员反馈意见等。评估结果作为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监管。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办单位按照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培训地点、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予学分数等。中医药继续教育远程项目在申报、遴选、公布、学分登记、监督管理等方面与中医药继续教育面授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应提供满足培训需求的相关条件,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前2周填报开班信息,包括项目举办时间、地点、师资、举办方式等;举办后2周内完成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包括学员考勤和考核、学分预授、项目总结等。以远程或面授+远程形式实施的项目,需同时提交该项目授课资源所在网站名称、网址和学员学习记录等材料。 加强对异地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跨省(区、市)举办的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2周前在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并接受项目举办地所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督。异地举办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项目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加强管理。 各地每年要对本地区举办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总数量的10%。 第十九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分授予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单位,将视情节暂停1—3年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授予途径和标准的具体要求,报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国中医药发〔2006〕63号),《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发〔2007〕45号)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