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最新)

2026-6-8 17:57|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9824|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为研制药品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计划、启动、执行、记录、监督、评估、分析和报告,应当符合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 ...


第二十七条  实施知情同意应当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确保试验参与者是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通过知情同意过程确保其获知充分的信息:

(一)参加临床试验前,主要研究者或者其授权的研究人员应当充分告知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临床试验的相关事宜,获得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并记录,使用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最新版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试验参与者的信息。

(二)主要研究者获得可能影响试验参与者继续参加临床试验意愿的新信息时,应当及时告知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并作相应记录。如有必要,应当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主要研究者及其授权的研究人员不得采用强迫、利诱等不正当的方式影响试验参与者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临床试验。

(四)知情同意书等提供给试验参与者的资料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使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公正见证人易于理解。

(五)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主要研究者或者其授权的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了解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并详尽回答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与临床试验相关的问题。

(六)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以及执行知情同意的研究人员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上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如非试验参与者本人签署,应当注明关系。病历中应当记录试验参与者知情同意的具体时间和人员。

(七)如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缺乏阅读能力,应当有一位公正见证人见证整个知情同意过程。应当向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公正见证人详细说明知情同意书和其他资料的内容。如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口头同意参加临床试验,在其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签署知情同意书,公正见证人还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以证明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就知情同意书和其他资料得到了准确解释,并理解了相关内容,同意参加临床试验。

(八)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得到已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原件和其他提供给试验参与者的资料,并在参与试验期间持续获得后续更新版本。

(九)试验参与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知情同意;试验参与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取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当法定代理人代表试验参与者知情同意时,应当在试验参与者可理解的范围内告知试验参与者临床试验的相关信息,并尽量让试验参与者亲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未成年人作为试验参与者,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未成年人有能力做出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决定时,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如未成年试验参与者本人不同意参加临床试验或者中途决定退出临床试验,即使法定代理人已经同意参加或者愿意继续参加,也应当以未成年试验参与者本人的决定为准;除非在严重或者危及生命疾病的治疗性临床试验中,主要研究者、法定代理人认为未成年试验参与者如不参加临床试验其生命会受到危害,这时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可使试验参与者参加或者继续参加;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未成年试验参与者达到了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条件,则需要由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后方可继续实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后,需要对其再次知情同意,获得其本人的自愿同意继续或者是退出相关临床试验。

(十)紧急情况下,参加临床试验前无法获得试验参与者的知情同意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试验参与者知情同意。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在场时,试验参与者的入组措施应当在已经伦理审查委员会书面批准的试验方案以及其他文件中清楚表述。应当尽快告知试验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试验信息,并适时获得知情同意。

十一)试验参与者参加没有预期获益的临床试验,原则上应当由试验参与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八条  主要研究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申办者提供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负有管理责任。

(一)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指派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人管理临床试验用药品,临床试验机构接收、处理、贮存、分发、使用、回收、退还及销毁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并保存记录。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按照试验方案使用,并向试验参与者说明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二)主要研究者应当对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随机抽取留样,至少保存留样至药品上市后2年,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临床试验机构可将留样委托具备条件的独立的第三方保存,但不得返还申办者或者与其利益相关的第三方。

第二十九条  临床试验的记录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要研究者应当监督试验现场的数据采集、各研究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情况,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二)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数据是从临床试验的源记录中获得的,并保证其可靠性和可追溯性。源记录应当具有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源记录的修改应当可追溯,不能掩盖原始记录,并需记录修改的理由。以患者为试验参与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系统。

(三)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妥善保存试验文档。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必备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5年;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但试验药物未被批准以及未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必备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5年。

(四)在临床试验数据和试验参与者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非法或者未授权的收集、存储、使用、更正、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临床试验数据的记录、处理和保存应当确保记录和试验参与者信息的安全。

(五)必备记录所有权的转移,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提供临床试验报告。

(一)主要研究者应当按照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要求提交进展和结题报告。

(二)临床试验完成后,主要研究者应当及时向临床试验机构书面报告。

(三)主要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需要的临床试验相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接受申办者组织的监查和稽查,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并配合提供所需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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