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A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A.1 表 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A.2 表A.2规定了表A.1中例外食品编号对应的食品类别。 A.3 表A.1列出的食品添加剂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使用。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下级食品类别中与上级食品类别中对于同一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规定不--致的,应遵守下级食品类别的规定。 A.4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且具有数值型最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仅限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A.5表A.1未包括对食品用香料和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A.6 表A.1中的“功能”栏为该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时参考。 表 A.1 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1)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略】 表 A.2表A.1中例外食品编号对应的食品类别【略】 【注:以上表格太长不易上传,欲读者请文首下载全文阅读】 附 录 B 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 B.1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 B.1.1 在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食品用香料、香精不包括只产生甜味、酸味或咸味的物质,也不包括增味剂。 B.1.2食品用香料 、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表B.1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除表B.1所列食品外,其他食品是否可以加香应按相关食品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B.1.3用于配制食 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所用酶制剂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从食品(可以是未加工过的,也可以是经过了适合人类消费的传统的食品制备工艺的加工过程)制得的具有香味特性的天然香味复合物可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 注:天然香味复合物是--类含有食用香味物质的制剂。 B.1.4具有其他食 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发挥其他用途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双乙酸钠(又名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类等。 B.1.5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对其生产、储存和应用等所必需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食品用香精辅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a)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30616)的规定。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 b)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B.1.6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的规定。 B.1.7凡添加 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进行标示。 B.1.8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B.2食品用香料名单 B.2.1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两种。 B.2.2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见表B.2。 B.2.3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见表B.3。 表 B.1 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略】 表 B.2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略】 表 B.3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略】 【注:以上表格太长不易上传,欲读者请文首下载全文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