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毒理学试验方法 牛角膜浑浊度和渗透性试验方法

2025-9-6 12:46|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76| 评论: 0

摘要: 本方法规定了牛角膜浑浊度和渗透性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适用于化妆品用化学原料的潜在不可逆眼损伤和无刺激性评价,适用于单一成分物质、多成分物质和已知明确成分及含量的混合物。 ... ... ... ...



6.7 暴露后浑浊度值测定

暴露结束后,吸去前室的受试物,前室用MEM(含酚红)培养液将角膜冲洗至少3次(直到酚红不变色且肉眼无法识别到被测物质为止),再用MEM培养液冲洗至无色后,将MEM培养液加入前室,浑浊度仪测定每个角膜的浑浊度。

液体受试物测定后,角膜夹持器需垂直置于32 ± 1ºC的恒温设备中再孵育2 h后,更换前后室培养液,测定每个角膜的浑浊度值,作为终浑浊度。对于固体受试物,暴露结束冲洗后测定的浑浊度值直接作为终浑浊度,无需再孵育。

每只角膜的浑浊度改变值为终浑浊度减去基准浑浊度。计算每组中角膜浑浊度改变值的平均值作为平均浑浊度。

浑浊度改变值 = 终浑浊度 - 基准浑浊度

6.8 光密度值测定

角膜的渗透性是由酶标仪测量的荧光素钠溶液渗透过角膜后室培养液的光密度值产生的变化来表示。吸去前室培养液,加入1 mL荧光素钠溶液,夹持器前室向上水平放置32 ± 1ºC恒温设备中孵育90 min。取后室液体360 μL用酶标仪在490 nm波长处测定光密度值,计算每组角膜的光密度值的平均值作为平均光密度值。

当光密度值超出线性范围时,需对测定液进行稀释:

光密度值 = 稀释倍数 ×(稀释后测定液的光密度值 - 阴性对照光密度值)

6.9 体外刺激分数计算

根据浑浊度仪的光源不同,分别选用下列不同的体外刺激分数计算公式:

白光浑浊度仪体外眼刺激分数(IVIS= 平均浑浊度 + 15 × 平均光密度值

单色光浑浊度仪体外眼刺激分数(LIS= 平均浑浊度(单色光源光度值lux/7+ 15 ×平均光密度值

7 试验成立条件

阴性对照体外刺激分类为无刺激性,液体受试物阳性对照100%N,N-二甲基甲酰胺或固体受试物阳性对照20%咪唑溶液眼刺激等级分类为 I 类不可逆眼损伤,则此次试验成立。

8 结果判定标准

1 眼刺激性反应分级

体外刺激分数

眼刺激分类

白光光源

单色光源

IVIS3

LIS30

无刺激性

3 < IVIS55

LIS > 30lux/7145OD490 2.5

不可单独预测*

IVIS > 55

LIS > 30lux/7145OD490 > 2.5

或者LIS > 30lux/7 >145

不可逆眼损伤I

*该分类需结合其他方法进一步判定。

9 结果解释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认为检测结果不确定:

情况13个角膜中的2个与平均值结果不一致;

情况23个角膜中的1个与平均值结果不一致,并且不一致的值满足下面四种情形之一:

情形1:采用白光光源浑浊度仪测定,得到的IVIS分数与55(不可逆眼损伤临界值)相差大于10

情形2:采用单色光源浑浊度仪测定,根据浑浊度可分为不可逆眼损伤,I类(平均Lux/7 > 145),但3只角膜中有1只角膜Lux/7 < 130

情形3:采用单色光源浑浊度仪测定,根据光密度值可分为不可逆眼损伤,I类(平均光密度值> 2.5),但3只角膜中有1只角膜光密度值< 2.0

情形4:采用单色光源浑浊度仪测定,LIS分数为无刺激性(平均LIS分数≤ 30),但3只角膜中有1只角膜LIS分数> 40

当检测结果不确定时,应重复测试,当第一次检测结果与第二次检测结果相反时,应进行第三次检测,以第三次检测结果为判定标准。

本试验结果能预测受试物的不可逆眼损伤和无刺激性,可作为不可逆眼损伤和刺激性的确定性方法中的组合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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