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标准第2部分:化学物(GBZ/T 229.2—2025)

2025-9-22 21:22| 发布者: 宝尤好| 查看: 579|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有毒作业危害条件的分级及管理要求,适用于用人单位对有毒作业的分级及管理。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是GBZ/T 229《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标准》的第2 部分。GBZ/T 229 分为以下4 个部分:

——第1 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2 部分:化学物;

——第3 部分:高温作业;

——第4 部分:噪声。

本标准代替GBZ/T 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与GBZ/T229.2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分级依据”(见4.22010年版的4.2);

——更改了“化学物的危害程度”(见4.2.14.2.32010版的4.2.14.2.3);

——更改了“表1 化学物的健康危害程度级别”的分类及其“注2”的说明(见4.2.32010年版的4.2.3);

——更改了表2的“ B 赋值”(见4.2.42010年版的4.2.4);

——更改了“式1CTWA—现场测量的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见4.2.5.12010年版的4.2.5.1);

——更改了“式2CSTEL—现场测量的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短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见4.2.5.22010年版的4.2.5.2);

——更改了“式3CMAC—现场测量的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瞬(短)时浓度”(见4.2.5.32010年版的4.2.5.3);

——更改了“表4 有毒作业分级表”(见4.3.22010年版的4.3.2);

——更改了“表5 有毒作业分级”(见4.3.32010年版的4.3.3);

——更改了“分级管理要求”(见5.15.42010年版的5.15.4);

——增加了条款5.5(见5.5);

——更改了附录A(见A.42010年版的A.3)。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应急管理事务和化学品登记中心、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克拉玛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恒东、胡训军、梅良英、谭卫国、徐艳琼、张锋、高玥、彭哲、余辛、杨剑。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0年首次发布为GB 123311990

——2010年第一次修订为GBZ/T 229.22010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GBZ/T 229.2—2025 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标准第2 部分:化学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有毒作业危害条件的分级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对有毒作业的分级及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30 工作场所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毒作业work exposed to industrial toxicant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各种化学性有害因素的作业。

 

4 分级

4.1 分级原则与基本要求

4.1.1 应在全面掌握化学物的毒性资料及毒性分级、劳动者接触生产性毒物水平和工作场所职业防护效果等要素的基础上进行分级,同时应考虑技术可行性和分级管理的差异性。劳动者接触生产性毒物的水平由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接触时间和劳动强度决定。

4.1.2 分级前应确定需要进行分级的作业。应通过系统调查识别工作场所生产性毒物的产生过程、分布范围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收集劳动者既往的健康监护资料和事故资料(如有),全面进行职业接触评估后确定。

4.1.3 应定期对分级结果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议及其效果进行评估,如发现有关参数变动时应重新进行分级,并提出新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

4.1.4 分级完成后应编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分级依据、分级方法、分级结果以及分级管理建议和应告知的对象。

4.1.5 分级结果应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者和相关劳动者。

4.1.6 分级过程的全部资料应归档并妥善保存。

 

4.2 分级依据

4.2.1 有毒作业分级的依据包括化学物的健康危害程度、化学物的职业接触限值比值和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强度三个要素的权重数。

4.2.2 应根据化学物的毒作用类型进行分级。以慢性毒性作用为主同时具有急性毒性作用的物质,应根据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进行分级,只有急性毒性作用的物质可根据最高容许浓度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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