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资料性)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评价工作场所生产性有毒作业的卫生状况,区分该作业对接触者危害程度的大小,便于用人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分级管理。 A.2 作业分级的重要指标是职业接触水平。分级时,应考虑毒作用类型不同的化学物的接触水平。 A.2.1 在对那些以慢性毒性作用为主同时具有急性毒性作用,即同时具有PC-TWA和PC-STEL两种类型职业接触限值的化学物进行分级时,应注意考虑短时间接触对健康的影响。在依据PC-TWA接触限值比值进行分级的基础上,还应根据PC-STEL接触限值比值对短时间接触程度进行分级。 A.2.2 对于只有PC-TWA而没有PC-STEL的化学物,化学物接触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未超过PC-TWA的作业,还应注意任何时间接触水平的波动不得超过峰接触浓度。对于峰接触浓度比值,可参考依据PC-STEL接触限值比值进行的分级,分母取3倍PC-TWA。 A.2.3 针对某一种化学物,其接触限值为PC-TWA或同时存在PC-STEL的,分别计算其职业接触限值比值(未规定PC-STEL的,应计算其峰浓度比值),选择较大值为该类化学物的职业接触限值比值。 A.2.4 对于仅有急性毒性作用的物质,即化学物仅有MAC一种限值时,则仅计算MAC接触限值比值并进行分级即可。 A.2.5 当工作场所同时存在多种化学物时,B值为各化学物职业接触限值比值之和,可按式(A.1)计算: BM=B1+B2……+Bn……………………………………(A.1) 式中: BM ——混合职业接触限值比值; B1、B2、Bn——劳动者接触不同化合物的职业接触限值比值。 A.2.6 对于致畸、致癌、致突变、致敏危害以及可经皮吸收的化学物,分级时应提升一个等级。 A.3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 mg/kg,经皮LD50≤50 mg/kg,吸入(4h)LC50≤100 mL/m3(气体)或0.5 mg/L(蒸气)或0.05 mg/L(尘、雾)。经皮LD50 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见《危险化学品目录》。 A.4 如果多次检测,所得数据应以最大值计算职业接触限值比值。 A.5 应严格按照GBZ 159 要求进行检测,采样劳动者数量及样品数必须符合标准的最低要求,否则不能开展对该作业的评估。 A.6 已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类物质,不管有无OELs,也无论B值大小,皆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A.7 对于没有职业接触限值的化学物有毒作业分级,可参照GBZ/T 298 进行风险等级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