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是 GBZ/T 229《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标准》的第 1 部分。GBZ/T 229 分为以下
4 个部分: ——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 2 部分:化学物; ——第 3 部分:高温作业; ——第 4 部分:噪声。 本标准代替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与GBZ/T229.1—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的级数(见4.3,2010年版的4.3); ——更改了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表(见表5,2010年版的表5); ——更改了职业接触限值比值大于等于1且小于2时的权重数赋值(见4.2.3,2010年版的4.2.3); ——增加了行动水平作业的管理要求(见5.2)。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安徽理工大学、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复旦大学、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孙新、袁亮、邵华、张美辨、易桂林、张明、周志俊、王海椒、张锋。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GBZ/T
229.1—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BZ/T 229.1—2025 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标准 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对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产性粉尘作业 work exposed to industrial dust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 3.2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 content of free SiO2 生产性粉尘中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 3.3职业接触限值比值 ratio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 level to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工作场所中,劳动者接触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实际接触水平与该因素相应职业接触限值的比值。 3.4体力劳动强度
intensity of work (work intensity) 体力劳动的繁重程度和紧张程度的总和。
4 分级 4.1 基本要求 4.1.1 应在综合评估生产性粉尘的健康危害、劳动者接触程度和工作场所职业防护效果等要素的基础上进行分级。劳动者接触生产性粉尘的程度应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生产性粉尘的浓度、劳动者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时间和劳动者的劳动强度综合判定。 4.1.2 分级前应根据现场巡查,对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的性质、产生过程及分布范围进行识别,结合已采取的控制措施、防护效果、既往尘肺发病情况和事故资料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需要进行分级的作业。 4.1.3 应定期对作业分级结果和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劳动者接触的生产性粉尘浓度有变化,或作业方式改变,或防护措施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分级,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 4.1.4 分级完成后应编制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报告,内容应包括分级依据、方法、结果以及分级管理建议。分级过程的全部资料应归档并妥善保存。 4.1.5 分级结果应告知相关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