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A (资料性) 处理原则及医学随访 A.1 处理原则 A.1.1 现场处置 事故后立即撤离现场,收集24 h尿样,进行尿铀检测,估算肾内最大铀含量。 A.1.2 阻吸收和促排治疗 明确铀摄入后,宜尽早进行阻吸收和促排治疗,具体内容参见本标准附录B。 A.1.3 肾脏损伤治疗 宜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改善肾功能,补液利尿,改善肾脏灌注,纠正酸中毒;必要时宜采用血液净化疗法。 A.1.4 合并症处理 合并肝功能损伤,宜进行保肝治疗;六氟化铀气体和酸性铀化合物溶液导致的呼吸道、皮肤、眼结 膜的急性损伤,宜按照相关的医学处理原则处置。 A.2 医学随访 随访包括以下内容: a) 尿铀检测; b) 肾功能检查; c) 不同铀化合物摄入可能沉积器官的功能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