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职业性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等5项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25〕12号 现发布《职业性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等5项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08—2025 职业性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108—2002) GBZ 215—202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标准(代替GBZ 215—2009) GBZ 339—2025 非医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标准 二、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 674—2025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质量控制检测标准(代替WS 674—2020) 三、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 850—2025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标准(代替GBZ/T 171—2006、GBZ/T 234—2010) 上述4项强制性标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GBZ 108—2002、GBZ 215—2009、WS 674—2020同时废止。 上述1项推荐性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GBZ/T 171—2006、GBZ/T 234—2010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9月5日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108—2002《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与GBZ 108—200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 1 章,2002
年版的第 1 章); b) 更改了急性铀中毒的定义(见 3.1,2002
年版的 3.1); c) 增加了天然铀和低浓缩铀的术语和定义(见 3.2 和 3.3); d) 更改了职业性急性铀中毒的诊断原则(见第 4 章,2002 年版的第 4 章); e) 更改“诊断指标”为“诊断依据”(见第 5 章,2002 年版的第 5 章); f) 增加了铀化合物的摄入史(见 5.1); g) 增加了尿铀检测的方法(见 5.2.1); h) 更改了临床分期的极期内容(见 5.3.2,2002
年版的 6.2); i) 更改了肾脏早期损伤的指标(见 5.4.1,2002
年版的 5.2); j) 更改了肾功能不全的指标(见 5.4.2,2002
年版的 5.3); k) 增加了其他检查(见 5.4.3); l) 更改“分度标准和合并症”为“分度诊断”(见第 6 章,2002 年版的第 7 章); m) 更改了处理原则(见第 7 章和附录 A,2002 年版的第 8 章); n) 增加了医学随访的内容(见第 7 章和附录 A); o) 更改了急性铀中毒的阻吸收和促排治疗(见附录 B,2002 年版的附录 A)。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四〇四医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火箭军特色医学中心、陆军军医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缑喜成、问清华、李幼忱、刘全斌、刘波、郝玉徽、肖运实、任越、吕夏、秦广成。 本标准于2001年首次发布为WS/T 197—2001,2002年第一次修订转化为GBZ
108—2002,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GBZ 108—2025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铀中毒的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铀或低浓缩铀职业性急性摄入人员铀中毒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41 放射性核素的α能谱分析方法 EJ/T 296.2 尿中微量铀的测定 紫外光液体荧光法 WS/T 549 尿中总铀和铀-235/铀-238比值的分析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