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标准(GBZ 215—2025 )

2025-10-16 12:37| 发布者: 宝尤好| 查看: 46|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适用于内、外照射导致的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附录A(资料性)医学处理原则及方案;附录B(资料性)过量外照射人员医学评估依据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过量照射 overexposure

人员受到大于年当量剂量和年有效剂量限值的内、外照射,且受照剂量未达到导致放射性疾病的剂量阈值。

3.2早期医学检查 early medical examination

受照后即刻、数日、数周或3个月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3.3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 radionuclide contamination of body surface

放射性核素沾附于人体表面(皮肤或黏膜),或为健康的体表,或为创伤的表面。

3.4放射性核素体内污染 internal contamination of radionuclides

人体通过吸入、食入或皮肤(包括伤口)等途径摄入放射性核素超过其自然滞留量而产生的体内污染。通过空气、生物样品检测或体外直接测量对其进行测量和评价。

 

4 总则

4.1 过量照射人员到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行早期医学检查;超过 0.1Sv的人员,应行远后效应医学检查。

4.2 检查项目按照 GBZ 98

4.3 医学处理原则参见本标准附录AA.1

 

5 早期医学检查

5.1 过量外照射医学检查

5.1.1 受照史

5.1.1.1 事故照射:受照的时间、地点,所处的位置、姿势、与放射源的距离、停留时间,放射源或射线的种类和强度、受照方式、受照剂量和剂量率,有无创伤、有无屏蔽和个人防护措施等情况,按照GBZ/T 261GBZ/T 244 GBZ/T 301 估算受照剂量。

5.1.1.2 职业照射:记录受照者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年剂量率和累积受照剂量等信息,按照GBZ 128GB/T 16149GBZ/T 244GBZ/T 301估算受照剂量。

5.1.2 其他

5.1.2.1 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5.1.2.2 既往史、个人生活史、家族史、女性月经史、婚育史。

5.1.3 临床表现

5.1.3.1 记录受照后的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口干、纳差和睡眠障碍等的出现时间、持续时间及程度等;有无外伤及其他自觉症状。

5.1.3.2 体格检查:内、外科检查、眼科、耳鼻喉、口腔等常规检查,注意检查面部、皮肤黏膜和眼晶状体等,必要时增加其他检查。

5.1.4 实验室检查

5.1.4.1 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临床生化、甲状腺功能、性激素、精液常规、T 细胞亚群和免疫球蛋白检查等,记录受照后 1d7d 内的外周血淋巴细胞和中性粒细胞计数及波动情况,必要时增加骨髓穿刺检查。

5.1.4.2 细胞遗传学检查与生物剂量估算:按照 GBZ/T 248GB/T 28236 GBZ/T 328 进行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和微核分析。

5.1.4.3 其他检查:根据受照情况,可增加卵巢功能检查及骨髓祖细胞培养等其他检查。

5.1.5 器械检查

依据需要选择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超声(腹部、甲状腺、生殖系统)、肺功能、核磁共振(MRI)和红外线热成像检查等。

5.2 过量内照射医学检查

5.2.1 事故照射:记录有无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眼、耳、鼻、伤口污染,经消化道、呼吸道、伤口和正常皮肤进入体内等情况,按照 GB/T 16148 估算受照剂量。

5.2.2 职业照射:记录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年剂量率和累积受照剂量等信息,按照 GBZ 129GB/T 16148 估算受照剂量。

5.2.3 其他、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及器械检查见本标准第 5.1.2 条~第 5.1.5 条。

5.2.4 放射性核素体内污染应行体外直接测量或生物样品检测。

 

6 远后效应医学检查

6.1 造血系统:外周血血细胞分析,必要时行骨髓检查。

6.2 生殖系统:按照 GBZ 107 检查和评估。

6.3 眼晶状体:按照 GBZ 95 检查和评估。

6.4 甲状腺:按照 GBZ 101 检查和评估。

6.5 染色体畸变分析:按照 GBZ/T 248 GBZ/T 249 检查和评估。

6.6 肿瘤筛查:采取常规临床检查方法,筛查范围包括受照器官和辐射敏感器官,肿瘤名单和病因判断按照 GBZ 97

6.7 其他检查:如早期医学检查中阳性指标相关检查或有心脑血管、消化系统和呼吸系统疾病史,可适当增加必要的检查。

6.8 生育和子女健康情况:记录受照后的生育和子女情况,生育情况如不育、自然流产、早产、死胎、畸胎、多胎、新生儿死亡等情况,子女情况如先天性疾病和/或遗传性疾病。

6.9 检查频度:原则上每年医学检查一次,可适当延长检查间隔时间。

 

7 医学处理方案

医学处理方案参见本标准附录A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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