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A (资料性) 医学处理原则及方案 A.1 医学处理原则 A.1.1 对于事故受照人员,首先尽快将受照人员撤离现场,对受照者进行医疗干预和医学评估,适时后送到进一步处置的场所;外照射受照人员参照GB/T 18199进行处置,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人员参照GBZ/T 216进行处置,放射性核素体内污染人员按照GB/T 18197和WS/T 583进行处置。 A.1.2 过量照射人员宜登记并建立档案,记录中宜包括早期医学处置情况;超过0.1 Sv的受照人员,宜根据其受照情况和损伤程度随访观察远后效应。 A.1.3 按照GBZ/T 262对过量照射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评估和救助。 A.2 医学处理方案 A.2.1 事故照射人员 A.2.1.1 依据初期症状及血细胞分析结果初步判断,参见本标准附录 B,依据受照情况、早期临床表现和剂量估算结果分析病情和综合判断。 A.2.1.2 依据不同受照剂量和受照情况按照 GB/T 18199 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置。 A.2.1.3 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的处置按照
GBZ/T 216。 A.2.1.4 放射性核素体内污染的处置按照
GB/T 18197 和 WS/T 583。 A.2.2 职业照射人员 A.2.2.1 年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超过
50 mSv 者;或年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超过 20 mSv,且出现某些无力型神经衰弱症状,外周血白细胞数自身对照增加或减少者,排除其他因素后,纳入过量照射人员管理。 A.2.2.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主检医师依据放射工作人员医学评估的实际情况,按照 GBZ 98 作出适任性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