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2026-3-2 15:18|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23| 评论: 0

摘要: 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境内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 ...
 

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发〔202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制定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6126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第五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第六条 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可以在全国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包括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

 

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九条 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具有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关要求的实验室、档案室等;

(三)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的相关要求;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放射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放射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其中,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业务范围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能力;

(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卫生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并具备与其从事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人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包括书面及影像资料)等应当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和风险的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件;

(四)工作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职称、劳动关系等佐证材料;

(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七)在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体现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法定有效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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