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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卫办职健发〔2026〕1号) 附件1
一、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录1);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见附录2);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件; (四)工作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职称、劳动关系等佐证材料; (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七)在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体现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见附录3第二部分第八项)。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完整齐全、内容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具体要求详见附录3)。 第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见附录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材料补正文书(见附录5);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见附录6)。 二、技术评审第四条 技术评审工作由资质认可机关承担,或由资质认可机关委托的省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承担。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审工作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技术评审单位(资质认可机关或资质认可机关委托的省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下同)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作出技术审查结论,并出具《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表》(见附录7)。 第六条 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技术评审单位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并提前三日将现场技术考核时间和注意事项等通知申请单位;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第七条 技术评审单位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三至七名单数专家,组成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专家组人员构成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由检测、评价、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对现场技术考核的技术工作负总责,专家按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 第八条 现场技术考核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技术评审单位应当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技术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样、资料和表格,并于现场考核前交专家组。技术评审单位、专家组应当对考核盲样、资料严格保密。 技术评审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技术考核,负责现场技术考核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九条 现场技术考核前,技术评审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一)宣布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二)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宣布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结论; (三)介绍现场技术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并介绍本次考核的计划和日程安排; (四)提出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等要求,专家组全体成员签署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五)确定专家组成员分工和职责。 第十条 专家组按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宣布专家组组长和成员名单,对现场技术考核提出要求; 2.专家组组长介绍现场技术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等,介绍现场技术考核分工、日程安排,宣读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宣读承诺书; 4.申请单位对照技术评审准则汇报机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情况; 5.确定申请单位现场技术考核配合人员; 6.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意见反馈和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件材料; 2.工作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3.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劳动关系佐证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任命文件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档案材料; 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过程管理材料; 7.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验收材料、检定或校准证书、期间核查记录、维护记录、现场检测设备的出入库记录和其他有关档案材料; 8.标准物质和溯源标准的购置、期间核查、使用、配制等相关原始记录; 9.耗材和试剂购置验收材料和相关记录,以及购置、配制、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的记录及管理要求; 10.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模拟报告、原始记录及过程控制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