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2 驱虫及投药技术要求
一、家犬和无主犬驱虫 (一)犬驱虫频次。各县可设定“驱虫日”,行政村(社区)指定驱虫员做好家犬和无主犬驱虫登记。在流行村无主犬出现较为集中的地点投放驱虫药饵,同时登记无主犬数量和投放记录。未达到传播阻断阶段的县每犬每月驱虫 1 次;传播阻断县每犬每季度驱虫 1 次;消除县每犬每半年驱虫 1 次,连续驱虫 2 年。转场家犬返回定居点后及时完成加强驱虫 1 次,屠宰季节再加强驱虫 1 次。 (二)犬驱虫方法。对 3 月龄以上的所有犬进行药物驱虫。建议使用兽用吡喹酮咀嚼片或将兽用吡喹酮包被在饵料中给犬喂食。体重<5kg 的每次给药 50mg;5kg≤体重<15kg 的每次给药 200mg;体重≥15kg 的每次给药 400mg,确认犬吞服后在犬驱虫登记卡上记录。 (三)发现犬粪抗原阳性的处置。发现家犬粪抗原阳性时, 应立即再次驱虫,驱虫后采集犬粪再次检测。发现无主犬粪抗原阳性时,应立即在该乡镇无主犬出现较为集中的地点再次放置驱虫药饵,采集相关区域犬粪进行检测。犬只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多种措施对上述地区无主犬进行处置。 (四)犬粪处理。驱虫后 5 日内收集犬粪,通过深埋或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虫卵污染环境。犬粪采集、转运时推荐采用一级防护,条件有限地区至少应配备一次性口罩、手套,完成工作后及时用流水洗手、洗脸。 二、野外犬科动物监测与驱虫 记录人群聚居区(村)周围狐狸和狼等犬科动物的粪便分布和数量等情况,在犬、狼、狐等各类犬科动物活动频繁、粪样较多的 20 个区域,投放驱虫药饵并记录。未达疫情控制县和疫情控制县每季度投放 1 次,传播控制县和传播阻断县每半年投放 1次,消除县每年投放 1 次。每份药饵含吡喹酮 100mg,每个区域投放 10 份,每份药饵间隔 500 米。通过适宜方式告知周边群众,特别是儿童,避免误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