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4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等3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6〕1号) 第2项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T
300.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1部分:总则》。 与GBZ/T
300.1—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方法确认/验证(见第5章); ——增加了空气样品采集及质量控制(见第6章); ——增加了样品实验室测定及质量控制(见第7章) ——增加了样品测定结果数据处理(见第8章)。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医学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河南省职业病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慧芳、丁春光、王正虹、阮征、王芬、沈朝烨、霍宗利、王超洋、戎伟丰、张志虎。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 GBZ /T 300.1—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BZ/T 300.1—2026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标准 第 1 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的基本要求、方法确认/验证、空气样品采集及质量控制、样品实验室测定及质量控制、样品测定结果数据处理等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的空气样品现场采集和实验室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27476.1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 1 部分:总则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T 210.4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 4 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称术语 JJG 956 大气采样器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Z/T 210.4和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标准采样体积 standard sampling volume; V20 在气温为20℃,大气压为101.3
kPa条件下,采集的空气样品体积。 [来源:GBZ/T 224—2010,6.2.10,有修改] 3.2最短采样时间 shortest sampling time 为满足职业接触限值和最小采样体积,在一定采样流量下,空气收集器需要采集待测空气样品的时间。 3.3校准曲线法 calibration curve method 在规定条件下,被测量值与仪器仪表实际测得信号之间关系绘制曲线,并采用该曲线对样品的实际测量值进行定量的方法。 注:校准曲线法分为工作曲线法(标准系列和样品均需要按照同一方法进行预处理的方法)和标准曲线法(标准系列不需要进行预处理的方法)。 [来源:GBZ/T 295—2017,3.11,有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