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暨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单位)评审标准

2026-7-4 13:35|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15| 评论: 0

摘要: 为规范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工作实效,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是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人口发〔202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规范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工作实效,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同意,我委制定了《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428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为规范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工作实效,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创建是指以城市为单元,通过完善经济、时间、服务、文化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全国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是指以用人单位为单元,通过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为职工生育、养育、教育子女创造良好条件,支持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关系,努力形成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是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创建一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群众满意的城市和单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鼓励引导各地对标先进,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加快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四条 强化各方责任落实,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推动相关部门积极制定出台生育支持政策,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合力推动生育支持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五条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坚持公开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高质量推进创建工作。

第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的组织实施,制定评审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创建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

第九条 按照创建程序,经过评审验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命名“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全国生育友好单位”,并授发牌匾。

 

第二章 创建程序

第十条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按照自愿申报、省级推荐、评审验收、社会公示、认定命名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每3年为一个周期,2035年结束。每个周期命名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级)不超过10个、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县级)不超过30个,全国生育友好单位不超过200个。

第十二条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级)申报对象为设区的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县级)申报对象为县(市、区、旗)。全国生育友好单位申报对象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以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各申报对象按照自愿原则,根据评审标准(附件12),逐项对照自评,符合标准要求的,于每个周期第3年的7月底前向省级卫生健康委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委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的城市和单位建议名单,于每个周期第3年的9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每个周期每个省份可推荐1个地市级、2个县级全国生育友好城市,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全国生育友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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