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保影像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影像中心”):各省医保部门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影像检查数据进行集中存储、图像质控、数据管理、数据调度的系统。 (四)前置机端:部署于定点医疗机构前置机内,用于影像检查数据上传、缓存、调阅的系统。 (五)个人端:为参保人提供影像检查数据查阅、分享等功能的系统。 (六)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用于处理医疗业务、管理医疗数据、支撑诊疗活动的信息系统。 (七)影像检查数据:医学影像检查中产生的影像检查基础信息、影像检查图像及影像检查报告的完整数据集合,即国家医保局《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的检查资料1[1《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情况说明”第 17 条:“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放射检查须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并执行现行放射检查项目价格,实现患者可通过便捷方式阅读本人检查资料,同行可跨地区跨机构调阅检查资料,医保部门可核查已上传的检查资料;对于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项目价格减收 5 元。”]。 (八)影像检查基础信息:“医保影像云索引”及数据集,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检查日期时间、成像设备、检查部位、影像存储单位以及检查医院等级、检查项目、影像描述、诊断结果、结算 ID 等数据集。影像检查基础信息中的结算数据(结算ID、费用明细流水号)须通过医保影像云索引与影像检查图像映射关联。 (九)影像检查图像2[2包括:X 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磁共振成像等。]: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学影像检查服务,通过医学成像技术、后处理技术获得的人体内部结构和功能的可视化呈现。 (十)影像检查报告:执业影像医师基于数字化影像编撰的标准化电子文书,包含检查概况、征象描述与诊断结论,属检查资料的组成部分,与原始影像、结算数据映射绑定并同步归档。 (十一)相同检查:检查类型、检查部位、检查体位/扫描方式均一致的医学影像检查。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十三)健康类人工智能服务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为影像检查提供数据处理、分析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十四)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为医保影像云建设、运营、维护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开发、服务保障等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十五)健康传感器服务机构:具备健康传感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资质,可向医保影像云提供合规健康数据接入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总体建设要求 为保障医保影像云稳定、高效运行,满足各类业务场景以及未来业务的发展需求,系统建设与应用须符合统一性、可扩展性、可持续性、易用性、安全性的要求。 (一)统一性:医保影像云须基于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采用统一的技术规范、数据标准、交互方式,确保系统兼容、数据一致、业务协同。 (二)可扩展性:医保影像云须支持模块化拆分与参数化配置,具备存储容量动态扩容和全生命周期数据兼容能力,确保可随用户规模、数据量、业务需求的变化灵活扩展。 (三)可持续性:医保影像云须在长期运行中保持功能、效率和适应性能力,确保技术、管理、经济等多维度持续优化。 (四)易用性:医保影像云须保障页面元素清晰呈现、操作流程简化设计、友好交互、明确反馈,确保用户良好使用体验。 (五)安全性:医保影像云须遵循 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相关要求,评估医保影像云保护的信息资产和面临的威胁,构建安全防护体系。 四、总体建设架构 医保影像云采用“1+32”层级化建设架构,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为基础,构建国家医保影像云索引共享模块,32 个省级行政区域分别建设省级医保影像云。每个省级医保影像云均包含前置机端、影像中心、个人端三大核心组成部分。 其中前置机端主要用于影像检查数据上传、缓存,影像中心主要用于影像数据存储,个人端主要用于参保人查阅影像检查数据。 图 1 总体架构图 五、适用场景 适用场景包括:影像检查数据的上传、存储、缓存、调阅、参保人查阅等。 图 2 场景交互图 (一)影像检查数据上传与存储 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医学影像检查服务时产生的影像检查数据,须自动上传至影像中心,影像中心接收并存储影像检查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