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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 影像中心建设与服务指南(试行)等4项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26〕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涵建设,指导各地规范建设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心电诊断、消毒供应等资源共享中心,提高服务规范化、同质化水平,我委制定了《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中心建设与服务指南(试行)》等4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推进工作中参考使用。
附件:1.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中心建设与服务指南(试行) 2.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检验中心建设与服务指南(试行) 3.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心电诊断中心建设与服务指南(试行) 4.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消毒供应中心建设与服务指南(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年5月19日
附件 1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中心建设与服务指南(试行)
一、总则 (一)医学影像中心的设置。医学影像中心是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为载体,以提升基层影像诊疗水平、实现医学影像诊断服务同质化为核心目标,主要依托牵头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与技术力量,依据统一的影像诊断标准、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高效协同,承担县域医共体内医学影像的集中诊断、数据管理与共享、远程会诊与协同诊疗、质量控制与管理、教学培训与技术指导等职能,实现县域内设备共享、人员共享、数据共享的组织形式。医学影像中心以县域为单位进行集约化设置,原则上一个县域设置一个医学影像中心。对于建有 2 个及以上县域医共体的县域,应明确由综合实力最强、影像资源配置最优的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作为医学影像主中心,其他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可作为医学影像分中心。 (二)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中心的设置、服务与管理,推动县域内医学影像服务同质化、资源共享与诊疗水平提升,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 号)等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三)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成员单位,包括县域医共体内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中的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县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根据自身能力对影像检查项目出具诊断,不具备诊断能力的或遇疑难病例超出自身诊断能力时,参照基层成员单位执行。
二、基本建设标准 (一)人员配置。 1. 牵头医院。牵头医院医学影像中心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在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诊断医师应熟练掌握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重症的影像诊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2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0%且不少于1 名,以保障诊断报告的审核质量与复杂病例的处置能力。技师须具备相应资质,熟练操作设备,掌握急救能力。护士应具备相应资质,熟练掌握对比剂使用和不良反应处理流程及急救技能。应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可由医护人员兼职。 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医师、技师和护士。技师应按照其影像设备数量配置,并具备放射工作人员资格或通过相应培训,能够熟练操作本单位设备并保障图像采集质量。宜根据需求配置专(兼)职护士,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熟悉对比剂使用相关流程。全体医务人员均应掌握基本急救技能。 (二)功能布局。 1. 牵头医院。应具备登记及候诊区、检查区、医务人员办公区、试剂和耗材储存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影像检查区域应符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 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具备能够开展影像检查的区域,应符合 GBZ 130 要求。宜预留设备升级空间。 (三)设施设备。 1. 牵头医院。应配备数字化 X 线摄影(DR)系统、移动式 DR系统、胃肠道 DR 系统、乳腺 DR 系统、X 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系统、磁共振成像(MRI)系统,根据需求宜配备定量计算机断层扫描(QCT)系统等设备。检查区域配备符合要求的供氧、负压吸引装置、基本抢救设备与药品。 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常规 DR 系统,根据需求宜配备 CT 系统等设备。检查区域配备符合要求的供氧、负压吸引装置、基本抢救设备与药品。 (四)信息化建设。 1. 基本要求。牵头医院及成员单位采用能互联互通的县域医学影像信息系统,依托县域卫生专网或加密的互联网,建设支持全流程管理的医学影像信息系统。系统应实现与县域医共体内临床服务、医疗管理、公共卫生等系统的对接,符合《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WS/T 448—2014)、《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WS/T 517—2016)等标准要求。 2. 核心功能。信息系统应支持根据网络状况、数据优先级进行智能分级传输策略,具有报告书写、审核、查询、统计功能及跨机构远程影像会诊功能,具有与上级统建的检查结果互认平台对接接口,具有线上查阅影像图像和诊断报告功能。探索建立危急值自动预警功能。 3. 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数据格式应满足医学数字成像与通信(DICOM)标准、医疗信息系统集成(IHE)框架,应满足《健康信息学数据交换标准HL7临床文档架构(版 本 2)》(GB/T42384—2023)要求,应支持非 DICOM 格式影像设备的 数据接入。数据采集应自动检索和上传 X 射线摄影、CT、MRI 等各类影像设备的影像数据。数据的存储应实行二级分层存储架构。牵头医院应负责核心数据的永久集中存储与管理(含原始影像及诊断报告),保存期限应不低于 15 年,至少 3 年在线,可供快速调阅,或按照国家及地方电子病历档案管理的最新规定执行。承担全域数据统一归档与容灾备份、提供跨机构数据共享服务。成员单位应依托于影像设备自带的存储系统或本地化存储系统,负责保存本院原始影像基础数据,确保快速调阅与业务连续性。数据备份应实行异地或同城容灾备份策略。原始检查影像数据及诊断报告应在数据中心及至少一个备份地点保存。信息系统应建立数据审计日志,保存记录时间不低于 180 天,确保医学影像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4. 影像处理与报告生成。影像处理系统应具备可视化工具和动态播放、量化工具和三维后处理、多终端协作、同步对比、打印输出功能。检查报告系统应实现可定义格式与模板及双审核流程;书写报告时可根据项目、诊断提供选择模板;具有图像、报告质控功能,并有记录;应有完整的数据访问控制体系。可应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的医学影像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工具,实现智能分析、辅助诊断提示、质控等远程在线应用功能,提升诊断效率与质量。 5. 特殊场景信息化适配要求。针对山区、海岛、偏远地区、巡回医疗车等网络条件不佳的场景,医学影像信息系统应支持离线采集、暂存影像数据与申请信息,联网后同步至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