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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中心建设与服务指南(试行)等4项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6〕184号) 第2项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检验中心建设与服务指南(试行)
一、总则 (一)医学检验中心的设置。医学检验中心是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为依托,以提升基层检验技术水平、实现服务和质量同质化为核心目标,整合牵头医院优质医疗资源与技术力量,构建“流程协同高效、结果互认共享、技术标准统一、管理精细规范”的一体化组织形式。医学检验中心以县域为单位进行集约化设置,原则上一个县域设置一个医学检验中心。对于建有 2 个及以上县域医共体的县域,应明确由综合实力最强、检验资源配置最优的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作为医学检验主中心,其他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可作为医学检验分中心。 (二)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县域医共体医学检验中心的设置、服务与管理,推动县域内医学检验服务同质化、资源共享与诊疗水平提升,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依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 号)、《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等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三)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成员单位,包括县域医共体内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开展基础检验服务的)等。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中的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县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根据自身能力开展医学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或遇超出自身检验能力时,参照基层成员单位执行。
二、基本建设标准 (一)人员配置。 1. 牵头医院 (1)医学检验中心负责人:应具备 5 年以上临床实验室管理经验,熟悉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医学检验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无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记录。 (2)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服务人口规模与检验实际工作量科学配置,原则上人员数量按以下标准统筹核定:服务人口 10~30 万的,至少配备 15~25 名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口 30~100 万的,至少配备 25~50 名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口超过 100 万的,需配备 50 名以上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县域医共体可适度配备检验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纳入整体人员编制统筹考量;检验技师须具备对应等级的检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持证上岗。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艾滋病检测等岗位人员,须经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原则上应配备 2 名以上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取得临床检验相关资质证书,熟练掌握样本采集、处理、送检及开展检验项目相关操作技能。 (2)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牵头医院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 (3)接受牵头医院的同质化管理、业务指导与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聘用挂钩。 3.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1)开展基础检验服务的,原则上需配备至少 1 名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检验人员,负责样本采集、预处理及简易检验项目操作。 (2)人员需接受县域医共体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与定期复训,重点掌握样本采集规范、生物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 (二)场所与设施。 1. 牵头医院 (1)功能分区: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 号)《医学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建筑技术标准》(T/CECS662—2020)等标准,按功能分区明确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实现人流、物流、样本流、废物流分离,设置独立的样本接收区、试剂储存区、废物处理区。 (2)实验室面积:原则上服务 50 万人口以下县域不少于 800平方米,50~100 万人口县域不少于 1200 平方米,100 万人口以上县域不少于 1500 平方米,并预留 20%以上发展空间。 (3)环境条件:温度、湿度、通风、电力、防震、防电磁干扰等符合仪器设备运行要求,配备温湿度连续监控系统(数据保存不少于1年),具备应急供电设施(断电后可保障关键设备运行≥0. 5小时)。 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 号)《医学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建筑技术标准》(T/CECS 662—2020)等标准,功能分区满足生物安全要求。实验室面积及环境条件满足开展检验项目要求。 3.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如开展基础检验服务,原则上需设置专用检验区域,划分样本采集区与简易检测区,配备紫外线消毒设备、医疗废物专用容器,避免交叉感染。 (三)设备配置和开展检验项目建议。 1. 牵头医院 (1)必配设备:涵盖血液与体液检验、化学检验、免疫检验、微生物与寄生虫检验、分子生物学及细胞遗传学检验相关的设备,包括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凝血分析仪、免疫发光分析仪、微生物培养与鉴定系统、核酸扩增检测仪等。 (2)辅助设施:与实验活动相适宜的Ⅱ级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样本转运箱(符合生物安全要求)、温湿度监控设备、数据存储服务器等。 (3)检验项目:原则上需开展不少于 200 项检验项目,覆盖常见病、多发病、急危重症诊疗及公共卫生应急(如疫情防控、慢性病管理)所需核心项目,具备复杂检验结果复核与诊断能力(如细胞形态学、病原微生物鉴定)。 (4)设备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定期校准/检定和维护保养,相关记录保存不少于 2 年;关键设备配备备用机,保障服务连续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