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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感染性腹泻诊断标准》等4项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6〕10号) 第3项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WS 208—2008《伤寒和副伤寒诊断标准》,与WS 280—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8年版的第2章); ——更改了流行病学史(见4.1,2008年版的3.1); ——更改了临床表现(见4.2,2008年版的3.2); ——更改了实验室检测,增加了无菌体液样本核酸检测技术(见4.3,2008年版的3.3); ——更改了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见6.2,2008年版的5.3); ——更改了确诊病例的诊断,增加了无菌体液样本核酸检测阳性作为病例确诊依据之一(见6.3,2008年版的5.4); ——更改了鉴别诊断(见第7章,2008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附录A,增加了“质谱鉴定、分子生物学鉴定和分子生物学检测”(见附录A,2008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咨询、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共同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梅英、阚飙、林玫、王鸣柳、王树坤、赵嘉咏、廖柏明、袁海宁。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的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5年首次发布为GB 16001—1995,2008年第一次修订转化为WS 208—2008;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WS 280—2026 伤寒和副伤寒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伤寒和副伤寒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伤寒、副伤寒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伤寒和副伤寒 typhoid fever and paratyphoid fever 由伤寒沙门菌或甲、乙、丙型副伤寒沙门菌引起的全身性侵袭性感染的急性肠道传染病。临床表现以持续发热、神经系统中毒症状和消化道症状、相对缓脉、玫瑰疹、肝脾肿大、白细胞减少、嗜酸性粒细胞减少或消失为特征。主要并发症为肠出血、肠穿孔、中毒性肝炎、中毒性心肌炎等。 注:临床症状呈轻症化、不典型化趋势,多以发热、乏力、头痛、畏寒及腹痛、腹泻为主,相对缓脉、玫瑰疹、肝脾肿大等典型症状较少见。
4 诊断依据 4.1流行病学史 4.1.1 发病前 30 d 内有伤寒、副伤寒流行区旅居史或有喝生水或进食生冷食物等。 4.1.2 与伤寒或副伤寒患者存在共同的水源或食源性暴露史。 4.1.3 有伤寒、副伤寒患者或带菌者密切接触史。 4.2临床表现 4.2.1 持续发热或反复发热 3 d 及以上(体温≥38℃),部分患者伴有头痛、乏力、畏寒、腹痛、腹泻或便秘等消化道症状。 4.2.2 表情淡漠、呆滞、反应迟钝等特殊临床表现,相对缓脉、玫瑰疹、肝脾肿大。 4.3实验室检测 4.3.1 白细胞总数正常或低下,嗜酸性粒细胞减少或消失。 4.3.2 肥达反应“O”抗体凝集效价≥1:80,“H”抗体凝集效价≥1:160。单份血清肥达反应仅用于辅助临床诊断,肥达反应检测方法按照本标准附录 A。 4.3.3 恢复期血清中特异性抗体效价较急性期增高 4 倍及以上。 4.3.4 血、骨髓、粪便、尿液、胆汁任一种标本中,分离到伤寒沙门菌或副伤寒沙门菌,分离鉴定方法按照附录 A。 4.3.5 血、骨髓、胆汁任一种标本中,伤寒沙门菌或副伤寒沙门菌特异性核酸片段检测阳性,检测方法按照附录 A。
5 诊断原则 应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作出诊断。
6 诊断 6.1疑似病例 6.1.1 符合 4.2.1,同时符合 4.1 中任何一项。 6.1.2 符合 4.2.1,同时符合 4.2.2 中任何一项体征。 6.1.3 同时符合 4.2.1 和 4.3.1。 6.2临床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同时符合 4.3.2。 6.3确诊病例 6.3.1 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符合 4.3.3。 6.3.2 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符合 4.3.4。 6.3.3 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符合 4.3.5。 6.4带菌者 无任何临床表现,从粪便或胆汁中分离到伤寒沙门菌或副伤寒沙门菌者,持续3个月以上称为慢性带菌者。
7 鉴别诊断 伤寒和副伤寒需与斑疹伤寒、急性粟粒性肺结核、疟疾、布鲁氏菌病、革兰阴性杆菌败血症、上呼吸道病毒感染、病毒性肝炎、病毒性心肌炎等相鉴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