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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感染性腹泻诊断标准》等4项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6〕10号) 第2项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WS 278—2008《流行性出血热诊断标准》,与WS 278—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流行病学史(见4.1,2008年版的3.1); ——更改了临床表现(见4.2,2008年版的3.2); ——更改了实验室检测(见4.3,2008年版的3.3); ——更改了鉴别诊断(见第7章,2008年版的第6章)。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咨询、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共同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世文、李建东、李德新、梁米芳、王贵强、寇增强、余鹏博、黄晓霞、李阿茜。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5年首次发布为 GB 15996—1995,2008年第一次修订转化为WS 278—2008;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WS 278—2026 流行性出血热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行性出血热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对流行性出血热的诊断、报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流行性出血热 epidemic hemorrhagic fever;EHF 由汉坦病毒引起的经啮齿类动物传播的一种自然疫源性疾病。 注:简称出血热。在国际上与流行性肾病(nephropathia epidemica)等统称为肾综合征出血热(hemorrhagic fever with renal syndrome, HFRS)。
4 诊断依据 4.1 流行病学史 4.1.1 发病前 2 个月内,有野外旅行、作业史,或流行区旅居史。 4.1.2 发病前 2 个月内,多在 2 周内,有与啮齿类动物或其排泄物(粪、尿等)、分泌物等有直接或间接接触史。 4.2 临床表现 4.2.1 急性起病,发热,可伴有乏力、寒战、肌痛、头痛、腰痛和眼眶痛,恶心、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部分患者可出现视物模糊、嗜睡、烦躁、抽搐等神经精神症状。 4.2.2 充血、渗出表现:可出现面、颈、前胸部潮红,眼结膜、咽部充血潮红,球结膜、眼周和面部水肿。 4.2.3 出血表现:可出现皮肤、黏膜出血点,肉眼血尿、皮下血肿、瘀斑以及腔道出血表现。 4.2.4 肾脏损害:蛋白尿、镜下或肉眼血尿、尿中膜状物、少尿或多尿。 4.2.5 典型病程:可表现为发热期、低血压休克期、少尿期、多尿期和恢复期(五期经过)。 4.3 实验室检测 4.3.1 发热期外周血白细胞计数升高(早期可正常或偏低),血小板计数减少,异形淋巴细胞增多,血液浓缩。 4.3.2 尿蛋白阳性,可出现镜下血尿、管型尿;可有肉眼血尿、尿中膜状物;尿沉渣中可发现巨大的融合细胞。 4.3.3 血肌酐、血尿素氮升高。 4.3.4 血清特异性 IgM 抗体阳性(检测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A 中第 A.1 和 A.2 条)。 4.3.5 恢复期血清特异性 IgG 抗体阳转或滴度较急性期有 4 倍及以上增高(检测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A中第 A.3 和 A.4 条)。 4.3.6 从患者标本中检出汉坦病毒 RNA(检测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B 中第 B.1 和 B.2 条)。 4.3.7 从患者标本中分离到汉坦病毒(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B 中第 B.3 条)。
5 诊断原则 根据患者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等进行诊断(相关基本信息见附录 C)。
6 诊断 6.1 疑似病例 符合本标准第 4.1.1 条和(或)第 4.1.2 条,同时符合第 4.2.1 条~4.2.3 条中任一条,不支持其他发热性疾病诊断者。 6.2 临床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同时符合本标准第 4.2.4 条、4.2.5 条、4.3.1 条~4.3.3 条中任一条者。 6.3 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同时符合本标准第 4.3.4 条~4.3.7 条中任一条者。
7 鉴别诊断 本病应与钩端螺旋体病、脑脊髓膜炎、恙虫病、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感染性休克等其他发热感染性疾病,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等肾脏损害疾病,血小板减少症、过敏性紫癜、急性白血病等血液系统疾病,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消化道疾病等相鉴别。WS 278—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