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4.4 结果判定 A.1.4.4.1 增菌液结果判定 伤寒沙门菌阳性:沙门菌属荧光PCR和伤寒沙门菌荧光PCR同时阳性(即Ct值均≤33)。 甲型副伤寒沙门菌阳性:沙门菌属荧光PCR和甲型副伤寒沙门菌荧光PCR同时阳性(即Ct值均≤33)。 沙门菌阳性:仅沙门菌属荧光PCR阳性(Ct值≤33)。 A.1.4.4.2 菌落结果判定 伤寒沙门菌阳性:沙门菌属荧光PCR和伤寒沙门菌荧光PCR同时阳性(即Ct值均≤30)。 甲型副伤寒沙门菌阳性:沙门菌属荧光PCR和甲型副伤寒沙门菌荧光PCR同时阳性(即Ct值均≤30)。 沙门菌阳性:仅沙门菌属荧光PCR阳性(Ct值≤30)。 A.1.5 菌株管理 建立菌株保存档案,详细记录菌株的来源、分离的时间和地点、取材患者的基本信息及流行形式(暴发、散发等)。各级医疗机构所分离的菌株送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核鉴定。菌株保存、运输、管理按相关要求进行。 A.1.6 质量控制 实验室所用的培养基、试剂、诊断血清及试验过程等均要进行质量控制。
A.2 肥达反应 A.2.1 标本采集 宜在急性期和恢复期各采集一次血清,进行肥达反应试验。 A.2.2 原理 用标准伤寒及甲、乙、丙型副伤寒沙门菌O、H抗原菌液(诊断菌液)与稀释的待检血清反应,根据凝集效价判断血清中有无相应抗体。常用于辅助诊断。 A.2.3 试剂 伤寒及甲、乙、丙型副伤寒沙门菌诊断菌液。 A.2.4 方法 试管或凹塑板管外稀释法。或按照厂家说明书进行。 A.2.5 操作步骤 A.2.5.1 试剂制备 取伤寒及甲、乙、丙型副伤寒沙门菌诊断菌液,用生理盐水稀释成含菌1.0×109/ mL悬液备用。 A.2.5.2 待检血清稀释 准备6支大试管,标明稀释度。 第1管:取9.5 mL生理盐水,加入0.5mL待检血清,混匀,制成1:20血清稀释液。 第2管:取第1管血清稀释液5 mL,加5 mL生理盐水,混匀,再取5 mL加至第3管。 第3管~第6管:同上步骤稀释。 此时第1管~第6管,稀释度分别为1:20、1:40、1:80、1:160、1:320、1:640(每次稀释时应更换吸头)。 A.2.5.3 分装待检血清稀释液 准备8排小试管,每排7支,或4×8凹塑板2个,标明稀释度及抗原。 各排第1管(孔):每管(孔)加第1管血清稀释液0.5 mL。 各排第2管(孔):每管(孔)加第2管血清稀释液0.5 mL。 各排第3管(孔)~第6管(孔):同上步骤分装。 第7管(孔):只加生理盐水作空白对照。 A.2.5.4 加抗原 将相应抗原(TO、TH、AO、AH、BO、BH、CO、CH)加入每排各稀释度管(孔)中,每管(孔)0.5 mL。最终血清稀释度分别为1:40、1:80、1:160、1:320、1:640、1:1280。或按照厂家说明书进行相应抗原的稀释。 A.2.5.5 孵育 将已加好血清稀释液和抗原的试管(凹塑板)振摇混匀后,置36℃±1℃温箱或水浴孵育过夜,次日观察结果。 A.2.6 结果观察 轻轻取出试管或凹塑板,观察管(孔)底凝集物的多少及性状。阳性结果表现为液体澄清,颗粒均匀平摊于整个管(孔)底;阴性菌体集中一点,沉积于管(孔)底,与空白对照相同。以出现50%(++)凝集的血清最高稀释倍数作为该血清的凝集效价。
A.3 标本检验程序 见图A.1。 A.4 结果报告 A.4.1 病原学结果报告 根据生化试验或质谱或分子生物学鉴定和血清凝集结果,符合伤寒或副伤寒沙门菌的,报告“检出伤寒沙门菌”或“检出×型副伤寒沙门菌”。粪便、尿液、胆汁标本经分离培养后,如无可疑菌,报告“未分离出伤寒、副伤寒沙门菌”;血、骨髓标本培养至5 d或7 d如无细菌生长,报告“经5 d或7 d培养无菌生长”。无菌体液(血、骨髓、胆汁)中伤寒或副伤寒沙门菌核酸检测阳性,报告“××标本伤寒沙门菌核酸阳性”或“××标本×型副伤寒沙门菌核酸阳性”或“××标本沙门菌核酸阳性”。 A.4.2 血清学结果报告 报告被检血清对伤寒沙门菌O抗原、伤寒沙门菌H抗原、甲型副伤寒沙门菌、乙型副伤寒沙门菌、丙型副伤寒沙门菌的凝集度。如果第1孔(管)无凝集,报告“<1:40”;第6孔(管)呈“++”或更强凝集,报告“≥1:1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