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慢性病及危险因素管理 5.3.1 可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老年人提供血压、血糖监测服务,结合血压、血糖控制情况,提供用药和生活方式指导。 5.3.2 应开展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对不良饮食习惯、活动不足、吸烟、饮酒、作息不规律等主要危险因素进行宣传教育和管理。 5.3.3 应开展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活动,发挥老年人主观能动性,掌握血压、血糖、体质指数(BMI)、腰围正常值等知识及监测方法。 5.4 身体活动指导 5.4.1 可根据老年人兴趣、能力和健康状况,指导老年人进行有氧运动、抗阻运动、改善平衡能力的运动或柔韧性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步行、慢跑、健身气功、瑜伽、弹力带运动。 5.4.2 应引导老年人在能力和条件允许范围内多活动,循序渐进地增加运动强度和频率。 5.4.3 识别老年人运动潜在风险,运动时不应加重原有疼痛,出现不适应及时停止。 5.5 营养指导 5.5.1 应宣传老年营养健康知识,包括食物品种丰富、动物性食物及大豆制品充足、鼓励共同就餐、保持良好食欲、保持适宜体重、定期评估营养状况、预防营养缺乏等。可参照附录 D,对一般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分类指导。 5.5.2 可参照 WS/T 802 或根据老年人体检结果,评估其营养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对老年人分类指导。 5.5.3 应对老年人进行体重管理。65~79 岁老年人,BMI 宜为 20.0 kg/m2~26.9 kg/m2,80 岁及以上老年人 BMI 宜为 22.0 kg/m2~26.9 kg/m2。 5.5.4 应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转诊服务。 5.6 视力功能维护 5.6.1 应宣传视力失能的主要危险因素和防控知识,包括屈光不正、白内障、青光眼、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风险。用眼活动宜安排在上午,且时间不宜过长,避免紫外线等辐射线的照射。老年人阅读材料宜大字体、印刷清晰。避免药物滥用导致的视力受损。 5.6.2 早期发现导致视力损害的疾病,宜每半年至 1 年进行一次视力检查及眼底检查。 5.6.3 对盲症或眼部病变的老年人,及时转诊至专业机构诊疗、康复和验配助视类辅具等。 5.7 听力功能维护 5.7.1 应宣传听力失能的主要危害、危险因素和防控知识。听力损失的危害包括影响活动能力、人身安全、身心健康、认知功能和社会功能等。听力损失的原因包括噪音接触、服用耳毒性药物、高血压和糖尿病等。如有耳部疼痛或液体流出应立刻就医。 5.7.2 可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或 GB/T 42195,对老年人进行听力筛查。 5.7.3 对有听力损失的老年人,及时转诊至专业机构诊疗、康复和验配助听类辅具等。 5.8 肌肉骨骼疾病防控 5.8.1 宣传骨质疏松症、肌少症等肌肉骨骼疾病主要危害、危险因素和防控知识,提高老年人及家属和照护者对肌肉骨骼疾病的防控意识。 5.8.2 评估老年人骨质疏松症和肌少症风险。 a) 骨质疏松症风险评估方法: 1) 国际骨质疏松基金会骨质疏松症风险一分钟测试题,参见附录 E; 2) 定量超声检查; 3) 双能 X 线骨密度检测。 b) 肌少症风险评估方法: 1) 肌少症筛查问卷(SARC-F),参见附录 F; 2) 小腿围粗判:男性小腿围低于 34 cm、女性低于 33 cm
时进一步检查。 5.8.3 对疑似骨质疏松症或肌少症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上级医院指导下开展诊断、治疗和康复,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议老年人到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诊疗。 5.9 衰弱防控 5.9.1 应宣传老年人衰弱主要危害、危险因素和防控知识,提高老年人及家属和照护者对衰弱的防控意识。 5.9.2 对老年人进行衰弱筛查与评估。可采用 Fried 衰弱评估方法,参见附录
G,或 FRAIL 衰弱评估方法,参见附录
H。 5.9.3 对衰弱前期的老年人,应进行膳食营养、运动锻炼、认知训练、预防跌倒、心理健康支持、多重用药管理等早期干预。对疑似衰弱期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上级医院指导下开展诊断、治疗和康复,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议老年人到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诊疗。 5.10 跌倒预防 5.10.1 应对老年人及家属和照护者开展预防跌倒健康教育,增加其预防跌倒的知识,提高预防跌倒的意识,帮助老年人养成预防跌倒的行为习惯。可参照附录 I 预防老年人跌倒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5.10.2 可参照 WS/T
887 评估老年人生理功能、心理和认知功能、患病和用药情况、行为习惯、生活环境等,明确跌倒危险因素。 5.10.3 应基于跌倒危险因素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自身需求,指导老年人科学运动、用药管理、生活环境危险因素处理及适老化改造、防跌倒辅助用品使用等。 6 评价与改进 6.1 评价制度 应建立老年人失能预防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评价方式应包括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和第三方社会机构评价。 6.2 评价内容 应包括本标准第 4 章和第 5 章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失能预防服务制度是否健全、服务人员培训率及培训合格率、服务内容是否完整、服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6.3 持续改进 应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每6个月可进行1次服务效果评估,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