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5)等3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修改单的公告(2025年 第6号) 第2项
前言 本标准代替 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本标准与 GB29922—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描述; ——修改了原料要求描述; ——修改了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成分的技术要求:增加了产品类别;修改了能量计算要求;增加了部分可选择性成分;修改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更新了检验方法标准编号; ——调整了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目录; ——修改了非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成分的技术要求:增加了产品类别;修改了常见非全营养组件、常见非全营养配方产品的技术指标;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致病菌限量引用通用标准; ——修改了附录:新增附录 A“部分1岁~10岁人群部分营养调整型全营养配方食品”及其技术要求;修订了附录 B“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目录;修订了附录 C“可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氨基酸”。 GB 29922-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2.2 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 1岁~10岁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适用于10岁以上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部分营养调整型全营养配方食品。 2.3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4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包括非全营养组件(营养素组件、增稠组件、膳食纤维组件)、非全营养配方(电解质配方、流质配方、术前碳水化合物配方、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特定疾病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及其他等类别。 3 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或)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 3.1.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 原料要求 3.2.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禁止使用危害食用者健康的物质。 3.2.2 适用于1岁~10岁人群的产品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3.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4 营养成分 3.4.1 全营养配方食品 3.4.1.1 适用于1岁~10岁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3.4.1.1.1 适用于1岁~10岁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每100mL(液态产品或可冲调为液体的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或每100g(直接食用的固态或半固态产品)所含有的能量应不低于250kJ(60kcal)。能量的计算按每100 mL 或每100g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17kJ/g、37kJ/g、17kJ/g、8kJ/g,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 mL)或千焦/100克(kJ/100g)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 mL)或千卡/100克(kcal/100g)值。如其他物质供能占总能量的5%及以上时,应计入总能量。 3.4.1.1.2 适用于1岁~10 岁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中蛋白质的含量应不低于0.5g/100 kJ (2g/100kcal),其中优质蛋白质所占比例不少于50% (不适用于氨基酸配方的全营养配方食品)。蛋白质的检验方法参照 GB5009.5。 3.4.1.1.3 适用于1岁~10岁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中亚油酸供能比应不低于2.5%;α-亚麻酸供能比应不低于0.4%。脂肪酸的检验方法参照GB5009.168。 3.4.1.1.4 适用于1岁~10岁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中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1.1.5 除表2中规定的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标示含有表3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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