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2025-11-13 20:53|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690|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 ...


5 可选择性成分指标 

3.4.1.3 部分营养调整型全营养配方食品

该类食品仅对1岁~10岁和10岁以上全营养配方食品中能量密度、宏量营养素进行部分调整的全营养配方食品,如高脂肪低碳水化合物全营养配方食品、高蛋白质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高能量密度全营养配方食品等。其中,高脂肪低碳水化合物全营养配方食品,适用于高脂肪低碳水膳食需求人群食用,配方中脂肪供能占比≥40%,碳水化合物供能占比≤40%;高蛋白质全营养配方食品,适用于高蛋白质膳食需求人群食用,配方中蛋白质供能占比≥20%;高能量密度全营养配方食品,适用于高能量密度膳食需求人群食用,液态产品或可冲调为液体的产品在即食状态下,1岁~10岁人群的高能量密度全营养配方食品的能量密度.0kJ/mL(1.2kcal/mL)10岁以上人群的高能量密度全营养配方食品的能量密度≥6.28kJ/mL (1.5kcal/mL)

部分1岁~10岁人群部分营养调整型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类别及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其他1岁~10岁人群部分营养调整型全营养配方食品中的必需脂肪酸(亚油酸、α-亚麻酸)、维生素和矿物质及可选择性成分指标,应符合1岁~10岁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相应技术要求。

10岁以上人群部分营养调整型全营养配方食品中的必需脂肪酸(亚油酸、α-亚麻 酸)、维生素、矿物质及可选择性成分指标,应符合10 岁以上人群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相应技术要求。

3.4.2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应以3.4.1.1 3.4.1.2 全营养配方食品为基础,但可依据疾病或医学状况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特殊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见附录 B

3.4.2.1 符合相应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标准要求的营养配方,其安全性及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人群临床应用(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

3.4.2.2 对尚无具体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标准的营养配 方,应以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及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人群临床应用(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

3.4.3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3.4.3.1 常见的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主要包括营养素组件、增稠组件、膳食纤维组件、电解质配方、流质配方、术前碳水化合物配方、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特定疾病非全营养配方、其他等。该类产品不能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需要与其他食品配合使用。

3.4.3.2 营养素组件、增稠组件、膳食纤维组件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6 的要求。

6 常见非全营养组件的技术指标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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