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2025-11-13 20:53|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691|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 ...


2 维生素和矿物质指标(1-10岁人群)

3 可选择性成分指标 (1岁~10岁人群)

3.4.1.2 适用于10岁以上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

3.4.1.2.1 适用于10岁以上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每100 mL(液态产品或可冲调为液体的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或每100g(直接食用的固态或半固态产品)所含有的能量应不低于295kJ (70kcal)。能量的计算按每100 mL 或每100g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17kJ/g37kJ/g17kJ/g8kJ/g,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 mL)或千焦/100(kJ/100g)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 mL)或千卡/100(kcal/100g)值。如其他物质供能占总能量的5%及以上时,应计入总能量。

3.4.1.2.2 适用于10岁以上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所含蛋白质的含量应不低于0.7g/100kJ(3g/100kcal),其中优质蛋白质所占比例不少于 50%(不适用于以氨基酸为蛋白来源的全营养配方食品)。蛋白质的检验方法参照 GB5009.5

3.4.1.2.3 适用于10岁以上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中亚油酸供能比应不低于2.0%;α-亚麻酸供能比应不低于0.5%。脂肪酸的检验方法参照 GB5009.168

3.4.1.2.4 适用于10岁以上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所含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3.4.1.2.5 除表 4 中规定的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添加或标签标示含有表5的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4 维生素和矿物质指标(10岁以上人群)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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