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Z/T 247 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GBZ 258 职业性急性碘甲烷中毒的诊断 GBZ/T 260 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 GBZ 278 职业性冻伤的诊断 GBZ 288 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 GBZ 289 职业性溴丙烷中毒的诊断 GBZ 290 职业性硬金属肺病的诊断 GBZ 291 职业性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的诊断 GBZ 292 职业性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肺沉着病的诊断 GBZ 294 职业性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 324 职业性莱姆病的诊断 GBZ/T 325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GBZ 336 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诊断标准 GBZ 337 职业性创伤后应激障碍诊断标准 WS 293 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 
 3 术语和定义 GBZ/T 1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性,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资料、分析结果及相关建议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注: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来源:GBZ/T 157—2009,4.1,有修改] 3.2职业健康检查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 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及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 注:职业健康检查是劳动者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 [来源:GBZ/T 157—2009,4.2,有修改] 
 4 总则 4.1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 4.1.1 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 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 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性及危害程度。 4.1.4 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 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工作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证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4.1.6 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7 为制定或修订职业健康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4.2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2.1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收集的劳动者健康资料只能用于以保护劳动者个体和群体的职业健康为目的的相关活动,应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泄露。 4.2.2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应注意维护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 4.2.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以促使他们能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维护就业权方面考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4.2.4 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适合时,应首先建议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只是一次性的。 
 4.3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为有效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应根据劳动者所接触(或拟从事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规定监护的目标疾病。本标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在确定职业禁忌证时,应注意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在从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时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前提下以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机会为原则。本标准中患有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 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应根据以下原则: a) 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必然联系及相关程度; b) 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c) 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 d) 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 
 4.4 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 4.4.1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本标准将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推荐性检查内容统一放入附录。 4.4.2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的,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 a) 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肿瘤有一定的发病率; b) 该因素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提供明确的证据; c) 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4.4.3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只有急性健康损害的,上岗前执行强制性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执行推荐性健康检查,并适当延长体检周期。本标准纳入的对人体只有急性健康损害的危害因素均列出明确的职业禁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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