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职业健康 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5.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4.5.2在岗期 间定期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则上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4.5.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在工作环境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样接受健康监护。 4.5.4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主要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长度和工种,确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人群;可参考GBZ/T229等标准。 4.5.5离岗后 健康检查的时间,主要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6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4.6.1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4.6.1.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b)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4.6.1.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4.6.1.3离岗 时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索时的健康状况。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d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4.6.2离岗 后健康检查下列情况劳动者需进行离岗后的健康检查: a)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所致职业病或职业肿瘤常有较长的潜伏期,故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 b)离岗后健康检查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6.3应急健康检查 a)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要求,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b)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4.7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7.1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监护的种类和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目标疾病,确定具体的医学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本标准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规定的是最低检查标准。职业卫生专业服务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建议增加检查指标,但应有充分的理由。确定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基本原则是: a)检查方法应是成熟的可靠的技术,不能在法定职业健康监护中进行科学实验或研究; b)检查方法和指标易为劳动者接受; c)检查指标应有明确的意义,并与监护目标密切相关; d)应考虑检查指标的特异性和敏感性,避免使用不能满足要求的检查; e)考虑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费用; f)考虑文化、宗教等因素,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g)定期对整个健康监护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条件的改善及时进行修改。 考虑到检查方法的技术性,卫生行政部门宜对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和检查指标做出统--规定。 4.7.2用于职业健康监护的生物标志物分为生物接触标志物和生物效应标志物。接触标志物是反映机体生物材料中外源性物质或其代谢产物或外源性物质与某些靶细胞或靶分子相互作用产物含量的指标。效应标志物是指机体中可测出的生化、生理、行为或其他改变的指标。作为筛检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的生物标志物应满足以下条件: a)有灵敏可靠的生物检测方法,易为劳动者接受; b)生物接触标志物能够反映劳动者的暴露水平; c)生物效应标志物能反映所暴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效应。
4.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4.8.1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种类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分为总结报告、个体结论报告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三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 4.8.2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体检总结报告是健康体检机构给委托单位(用人单位)的书面报告,是对本次体检的全面总结和一般分析,内容应包括:受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体检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个体体检结果可以一览表的形式列出花名册。 4.8.3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 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发现有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他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论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本次体检结论和建议等。个体体检结论报告应一式两 份,一份给劳动者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一份给用人单位。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体检结论可分为以下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 4.8.4职业 健康监护评价报告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是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收集到的历年工作场所监测资料及职业健康监护过程中收集到的相关资料,通过分析劳动者健康损害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以及导致发生职业危害的原因,预测健康损害的发展趋势,对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做出总体评价,并提出综合改进建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根据受检单位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实际情况及用人单位的委托要求,共同协商决定是否出具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 4.8.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汇总和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应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向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4.9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 ....... 注:《规范》太大太长,不易上传,欲全文者点击下载:https://www.nhc.gov.cn/wjw/pyl/201406/3b708e4fb8214dd4a03637fe4967b4fe.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