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9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2025-9-22 14:06| 发布者: 中国文化| 查看: 935|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对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周期,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包括职业性放射性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 ...


 

附录 A

(资料性)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是开展国家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的技术规范,也是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其他医学健康检查不能替代职业健康检查,鼓励用人单位将职业健康检查与其他医学健康检查相结合。

在不影响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的筛查、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职业健康检查(除外上岗前检查)可选择更精准的检查手段,如:硬金属粉尘,在岗期间检查项目中可使用胸部CT代替X射线胸片检查。检查项目的选择由主检医师确定。

A.2 本标准所指职业健康损害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健康损害。本标准中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上岗前检查项目均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四项,目的是建立劳动者基础健康档案。在确定本标准未包括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上岗前检查项目时,除考虑目标疾病外,亦应包括上述四项检查。

A.3 受检者与目标疾病有关的某项或几项检查指标异常时,可由主检医师视需要进行复查或补充检查以确定异常性质。进行复查/补充检查时应出具书面通知,明确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复查/补充检查原则上应在总结报告出具前进行。如在首次检查的 30 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复查/补充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先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对未完成复查/补充人员注明暂无个体结论,在复查/补充检查结果出来后出具复查/补充检查报告。3 个月未完成复查/补充检查者,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A.4 本标准中未控制的疾病指未采取或采取干预措施经过常规规范治疗后,疾病的相关指标仍未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5 判定是否为职业禁忌证时,需要综合分析个体的健康状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情况以及个体对岗位的适应程度。职业禁忌证不是一成不变的,判定为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经治疗后恢复的,可再次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见相应目标疾病的,可从事相关岗位的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健康损害应与所接触的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健康损害相鉴别(见GBZ/T 260)。

A.6 本标准中规定的健康检查周期为两次职业健康检查的间隔不应超过的最长时间。

A.7 本标准纳入的对人体只有急性健康损害的危害因素均列出明确的职业禁忌证,职业接触该类因素的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强制性,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为推荐性。推荐性检查内容参见附录C。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认真听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说明和建议,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决定是否开展该检查项目和如何开展。

A.8 本标准对锰、铍、镉、铬、砷、联苯胺、氯甲醚、双氯甲醚、焦炉逸散物、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β-萘胺、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煤尘、石棉、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毛沸石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推荐离岗后开展健康检查。这些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慢性健康影响及其引起职业病或职业肿瘤常有较长潜伏/潜隐期,离岗后的作业人员仍可能发生职业病,故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减压性骨坏死可在停止潜水作业后发生,故高气压作业人员离岗后需检查 3 年。推荐性检查内容参见附录C

A.9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由于工人的流动性,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也可能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异常,应注意既往职业接触史的问询,如为疑似职业病,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有关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劳动者至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

A.10 本标准中对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规定了不同的健康检查周期。用人单位提供的分级结果应真实可靠。未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或分级结果无效的,健康检查周期按II级及以上执行。

A.11 本标准中高原作业指从平原或较低海拔地区进入海拔 2500 m以上地区从事职业活动;视屏作业指制造业工人长时间利用视屏显示终端进行信息处理,以及监控和信息呈现的工作。

A.12 为方便劳动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开通个体体检结果的网络查询,或将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电子报告直接推送给受检人本人,并推送相关职业病防治知识。除法规规章和本标准专门规定之外,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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