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9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2025-9-22 14:06| 发布者: 中国文化| 查看: 939|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对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周期,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包括职业性放射性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 ... ...


4.4.4 如需对本标准未包括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评估内容包括:

a) 这种物质在国内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且有一定量的暴露人群;

b) 有文献资料,主要是毒理学研究资料,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分类标准及其对健康损害的特点和类型;

c) 查阅流行病学资料及临床资料,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可能性或有理由怀疑在预期的使用情况下会损害劳动者健康;

d) 对这种物质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是否有开展健康监护的正确、有效、可信的方法,需要确定其敏感性、特异性和阳性预计值;

e) 健康监护能够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产生有利的结果。对个体可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或治疗措施;对群体健康状况的评价可预测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f) 健康检查的方法是劳动者可接受的,检查结果有明确的解释;

g) 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4.4.5 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压力容器作业为高风险作业,操作不当可能造成事故或带来意外伤害,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考虑道路交通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安全,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视屏作业相对传统有害作业为新作业方式,为积极预防可能的健康影响,实行推荐性健康监护;高原作业、 航空作业、刮研作业、井下工人长期蹲跪姿、爬行、侧卧、肩扛作业、制造业工人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救援作业可导致法定职业病,有相应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

 

4.5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5.1 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健康监护。

4.5.2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原则上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4.5.3 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在工作场所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4.5.4 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主要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长度和工种,确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人群。

4.5.5 用人单位根据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名单,并提交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4.6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4.6.1 职业健康检查

4.6.1.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a)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b)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4.6.1.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早期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健康损害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或潜隐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4.6.1.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 d内,且该岗位工艺流程、使用原辅材料、操作方式、防护措施无变化的,视为离岗时检查。

如劳动者在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30 d内离岗,且该岗位危害因素低于职业接触限值的,免于离岗时检查。

4.6.2 离岗后健康检查

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所致职业病或职业肿瘤常有较长的潜伏期或潜隐期,故劳动者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

离岗后健康检查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6.3 应急健康检查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事故处理的要求,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应急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从事可能导致职业性传染病的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GBZ 1882025

 

4.7 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7.1 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健康监护的种类、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目标疾病,确定具体的医学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本标准对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者规定的检查内容是最低检查标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建议增加检查指标,但应有依据。确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基本原则是:

a) 检查方法应是成熟的可靠的技术;

b) 检查方法和指标易为劳动者接受;

c) 检查指标应有明确的意义,并与监护目标密切相关;

d) 应考虑检查指标的特异性和敏感性,避免不能满足要求的检查;

e) 考虑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的合理费用;

f) 考虑文化、宗教等因素,符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g) 定期对整个职业健康监护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条件的改善及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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