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革热防控方案

2025-8-2 21:02|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47| 评论: 0

摘要: 登革热(Dengue Fever,DF)是由登革病毒(DENV)引起,经媒介伊蚊叮咬传播的急性传染病,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我国媒介伊蚊分布广泛,近年来由境外输入病例引发的登革热本地疫情时有发生,为指导各 ...


(二)多渠道监测。

1.进境人员监测。海关收到登革热相关健康申报或检疫发现疑似症状的进境人员,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和标本采样检测。对可能感染登革病毒的进境人员发放《就诊方便卡》,并及时通报当地疾控部门。登革热流行季重点地区要加强口岸疫情防控,疾控部门、医疗机构对口岸海关检疫发现的登革热病例、疑似病例在知情同意基础上进行点对点防蚊隔离收治。对来自境外登革热流行国家或地区且进境后14天内前往海关所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劳务、留学生等重点人员,按要求开展进境后登革热监测,及时发现境外输入病例。

2.病原学监测。包括病例监测和媒介伊蚊监测,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县级疾控中心负责采集输入病例和本地病例急性期的血清样本,县级疾控中心负责采集媒介伊蚊活动高峰期和登革热流行季节伊蚊的样本。具体检测方法见《登革热实验室检测方案》(附件1)。

1)病毒核酸分型检测。境外输入病例应尽量全部采集样本。省外输入病例和本地病例按以下要求采集:当病例数量少于20例时,应尽量全部采集;介于20100例之间时,采集样本数不低于20例;超过100例时,采集样本数不低于病例数的20%。

2)基因组序列测定和分析。选择不少于10%的核酸检测阳性样本开展E蛋白编码基因序列测定和分析,阳性样本优先选取首例本地病例、指示病例、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对用于查明疫情性质和波及范围的聚集性病例核酸检测阳性标本开展病毒全基因组序列测定和分析。

不具备基因测序条件的县级疾控中心,应将标本送至地市级或省级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省级疾控中心每月中旬将上月登革病毒基因组序列及时上传至“病毒病病原监测预警系统”(https://www.ivdcvma.cn)。

3.专项调查。中国疾控中心指导重点地区在媒介伊蚊非活跃期(通常为1月至3月)对既往发生登革热本地疫情的县(市、区)开展人群登革病毒血清流行病学专项调查,了解人群感染率、免疫水平以及血清型别等特征。具体要求见《登革热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附件2)。

4.媒介监测。分为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常规监测包括生态学监测、抗药性监测和媒介带毒监测,了解媒介伊蚊种类构成、种群密度和分布、抗药性水平以及登革病毒携带情况。应急监测包括成蚊监测和幼蚊监测,用于评估疫情风险和评价蚊媒控制效果。媒介监测频次、方法、工作要求等见《登革热媒介伊蚊监测方案》(附件3)。

 

(三)病例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病例报告。医疗机构发现登革热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应于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监测报告管理模块进行网络直报。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以适当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及时向当地县级疾控中心报告,并及时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2.病例订正。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对病例信息进行复核、订正。确诊病例发展为重症登革热时,应填报“重症登革热”。明确可能感染来源后,应及时订正病例分类,境外输入病例需标注境外国家或地区名称,省外输入病例需标注输入来源的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划名称。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新发疫情、聚集性疫情和局部暴发疫情。新发疫情指以县(市、区)为单位,近5年首次报告登革热本地确诊病例。聚集性疫情指在同一家庭、学校、建筑工地、社区、村庄等集体单位或场所,14天内报告3例及以上登革热本地确诊病例。局部暴发疫情指同一街道/乡镇,14天内报告10例及以上登革热本地确诊病例。疫情所在地的县级疾控中心应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后续根据疫情进展及时调整。

 

(四)病例管理。

1.住院病例。医疗机构按照《登革热诊疗方案(2024年版)》要求对住院病例采取防蚊隔离治疗,病床应安装蚊帐,病房、值班室等房间应安装纱门、纱窗,对院内和周边环境开展灭蚊。病程超过5天,且体温自然下降至正常超过24小时及以上的住院病例,可解除防蚊隔离。

2.非住院病例。医疗机构应告知病例自我防蚊隔离期间相关注意事项,包括安装蚊帐、纱门、纱窗等防蚊隔离设施,合理使用驱蚊剂避免伊蚊叮咬,使用蚊香、灭蚊剂等杀灭室内成蚊,清理或倒置住家及周围闲置的积水容器,避免在清晨、傍晚等伊蚊活跃时间段外出等。病程超过5天,且体温自然下降至正常超过24小时及以上的病例,可解除防蚊隔离。自我防蚊隔离期间病情加重应及时就诊。辖区疾控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指导非住院病例做好自我防蚊隔离管理和健康监测。

 

(五)流行病学调查

在依法做好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基础上,县级疾控中心会同医疗机构对境外输入病例、省外输入病例、本地散发病例,聚集性疫情和局部暴发疫情的首发病例、指示病例,以及重症病例、死亡病例开展重点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发病、就诊及实验室检测情况、发病前后活动情况等。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调取数据,减轻基层填报负担,具体要求详见《登革热重点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附件4)。

 

六、疫情处置

(一)科学划定风险区域

登革热流行季出现确诊病例(包括输入病例、本地病例)的I类、Ⅱ类、Ⅲ类地区,以及登革热非流行季出现本地病例的地区,应根据个案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按照传播扩散风险由高到低划分核心区、警戒区和监控区3个风险区。

1.核心区:以病例住所、工作地点、传染期长时间活动的场所为中心,参考媒介伊蚊活动范围,将不小于100米为半径的空间范围划定核心区。1例病例可划定多个核心区。

2.警戒区:将核心区向外扩展200米半径的空间范围划定为警戒区。城市地区可将核心区周围200米区域和涉及的小区、单位整体划定为警戒区。农村地区可将核心区所在的自然村划定为警戒区。

3.监控区:根据登革热传播风险、疫情规模等因素,在警戒区外围划定监控区。一般将警戒区涉及的社区划定为监控区,传播风险较大时可将核心区所在的街道或乡镇划定为监控区。

 

(二)分级分类处置疫情

根据登革热流行特点和疾病发展进程,将登革热疫情分为输入疫情、本地散发疫情、聚集性疫情和局部暴发疫情,遵循“早、小、严、实”原则,分级分类处置疫情。

1.输入疫情。采取“加强媒介伊蚊监测,积极开展防蚊灭蚊,做好病例救治和防蚊隔离管理”的防控策略,防止引发本地疫情。登革热非流行季出现输入疫情时,各地要做好病例救治和防蚊隔离工作。云南、广东等重点地区要加强媒介伊蚊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蚊媒控制措施,提升防制效果。登革热流行季出现输入疫情时,Ⅰ类、Ⅱ类和Ⅲ类地区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媒介伊蚊应急监测和控制措施,重点做好输入病例发病前1天至发病后5天内活动区域的成蚊杀灭工作。对病例采取住院防蚊隔离治疗,病例同行人员做好14天自我健康监测。云南、广东等重点地区要每周开展疫情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及早预警流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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