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晖、李迪、刘义兰、翁雨雄、徐小兵、汪晖、何大维、郑显兰、刘秋生、张武军。
WS/T 840—2025患者身份识别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患者身份识别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患者身份识别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患者身份识别 patient identification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身份进行查对、核实,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诊疗服务的过程。 3.2患者身份标识腕带 patient identification wristband 提供给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服务的患者佩戴于手腕(或脚踝)上、用于识别患者身份的环状条带,属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服务的一种身份信息识别工具。 3.3个人数字助理 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 PDA 基于医疗机构现有的信息系统,以移动手持计算机设备为硬件,配合无线局域网络技术,实现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在病房的扩展与延伸。 3.4患者身份识别信息 patient information 适用于患者诊断、治疗的所有环节,与患者身份识别有关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和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时由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系列号码等。 3.5患者身份识别错误 patient misidentification 因患者或其家属和陪同人员提供的患者身份信息与腕带、病历和标本等载体上的身份识别信息不完全匹配或因医务工作者没有遵循正确的识别策略而将一名患者误认为另一名患者的情况。
4 患者身份识别管理通则 4.1 患者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 4.1.1 患者身份识别宜贯穿整个诊疗周期,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法,在同一医疗机构内识别方法应一致。 4.1.2 在进行身份识别时宜采用开放式提问,若患者由于昏迷或沟通障碍等原因无法应答,则询问其家属或陪同人员,同时核实患者身份证、就诊卡或腕带等信息;如果无法提问,则必须由两名工作人员核查患者身份信息以及诊疗记录,以确保所有信息匹配。 4.1.3 至少同时使用两种可用的患者身份识别信息,其中宜包含身份证号或病案号等患者唯一识别信息。 4.1.4 在患者身份识别过程中,如发现患者的回答与记录资料不符,应停止操作。经两名及以上医务人员进行再次身份识别,确认无误后再予以处置。 4.1.5 在紧急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可初步识别患者基本信息,优先临床救治,但需尽早确认患者的身份。 4.1.6 姓名相同或相似的患者不宜安置于同一病室。 4.1.7 使用电子设备确认患者身份时,同时使用口头查对。
4.2 患者身份识别的环节 4.2.1 办理就诊卡、挂号、入院、转科和出院时; 4.2.2 诊疗操作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a) 接诊; b) 开具和执行医嘱; c) 给药或者换药; d) 输血或使用血制品; e) 标本采集; f) 检查/检验/治疗/护理; g) 介入治疗; h) 手术/分娩/操作; i) 麻醉; j) 提供特殊饮食; k) 会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