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不同场所及特殊情况患者身份识别管理 5.1 门急诊患者身份识别管理 5.1.1 普通门急诊患者就诊时,可不必佩戴腕带。接诊人员开放式询问患者姓名和年龄;用就诊卡核对病历、处方、申请单等患者信息。 5.1.2 对于急诊留观、认知功能障碍、需在门急诊进行治疗(如化疗、接受血液或血液制品输注、接受抗凝治疗)、手术等门急诊患者宜佩戴腕带或其他身份识别标识,腕带管理可见本标准第 4.6 款。
5.2 手术患者身份识别管理 5.2.1 手术患者宜佩戴腕带,若患者无法佩戴腕带,可贴在患者完整皮肤上,同时预防压力性损伤。 5.2.2 手术患者身份识别的环节包括术前访视、患者转运交接、镇静前、手术安全核查、术中给药、输血、标本送检、调配手术间、床边交接班等诊疗活动。 5.2.3 对于无法实施开放式提问的手术患者(如新生儿、婴幼儿、儿童、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及昏迷者),使用腕带来确认患者的身份,并与患者家属或其陪同人员核对相关信息,确认患者身份。 5.2.4 手术时避免摘除患者的腕带,腕带应放置在身体的非手术的手腕上或脚腕上。如果必须摘除患者的腕带,则需要在手术完成之后立即佩戴新的腕带,腕带信息见本标准第 4.6.1 条。 5.2.5 任何时候在未能正确识别患者身份之前,不宜采取手术操作。
5.3 新生儿患者身份识别管理 5.3.1 新娩出新生儿身份识别管理 5.3.1.1 产妇进入产房/手术室前/后,接产者需确认产妇身份。 5.3.1.2 新生儿娩出断脐后,接产者托起新生儿臀部由三方(接产者、巡回护士、产妇(如母亲意识不清,麻醉医生参与确认))确认新生儿性别,并口头复述一遍。 5.3.1.3 巡回护士/接新生儿者双人核对确认无误后制定新腕带两个,腕带信息见本标准第 4.6.1 条,经三方(接产者、巡回护士、产妇(如母亲意识不清,麻醉医生参与确认))确认无误后,将腕带系在新生儿一侧手腕和足踝处,松紧度以可伸入婴儿一指为宜,防止脱落。 5.3.1.4 接产者护送新生儿出产房/手术室,在产房/手术室门口通过核对母亲姓名及身份证号核实身份,确认无误后,接产者与产妇家属核对新生儿性别、新生儿腕带上的所有信息。 5.3.1.5 送出产房/手术室前,三方(接产者、巡回护士、产妇)再次核对产妇信息、病历、新生儿腕带、新生儿性别及分娩登记,并在脚印单上按压患儿脚印,男左女右(如畸形则取健侧,并说明),同时采集产妇拇指纹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送回病房。 5.3.2 产科病房新生儿身份识别管理 5.3.2.1 在新生儿和母亲被转移到产后病房之前,必须在母亲在场的情况下,将新生儿的两个腕带与母亲的腕带核对。 5.3.2.2 产房与病房交接时,三方(病房护士、产房护士、产妇或家属)必须认真查对产妇身份、产妇病历、新生儿腕带、新生儿性别,填写新生儿胸卡并由病房护士、产房护士、产妇或家属核对无误后系于包被上。 5.3.2.3 每日交接班时专人检查新生儿腕带,如有松脱、丢失,宜立即更换。更换腕带信息需与母亲腕带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母亲在场的情况下更换。如母亲或家属不在,可由两名医务人员执行,同时必须向母亲或家属说明相关情况,并尽快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展示。 5.3.2.4 执行各项操作时,护士核查新生儿胸卡及手足腕带。 5.3.2.5 为新生儿沐浴前、沐浴中、沐浴后均应严格核对新生儿胸卡及腕带信息,腕带和衣物上的信息应一致。如发现无胸卡、腕带脱落、信息不清等,完善后再行沐浴。严禁一张操作台上有两名新生儿同时进行沐浴,以确保医疗护理安全。 5.3.2.6 在婴儿送回母亲身边之前检查新生儿的腕带,并与母亲的腕带进行核对。 5.3.2.7 新生儿出院时必须认真检查出院通知书和新生儿信息,并与产妇(家属)共同确认拆除新生儿手足腕带和胸牌信息。 5.3.3 儿科病房新生儿身份识别管理 5.3.3.1 新生儿入院时,责任护士与家属一起核对患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或日龄)等腕带信息,护士双人核对患儿腕带信息与患儿身份准确无误后方可佩戴。无特殊原因,住院期间患儿均需全程佩戴两个腕带,护理人员每班检查腕带佩戴情况及床头卡信息。 5.3.3.2 因检查、治疗、护理需要新生儿离开床单元或病室前后,核对腕带、床头卡信息是否一致,确保所有内容一致才能放回床单元。不在一张婴儿床/操作台上对两名新生儿同时进行操作,以确保医疗护理安全。 5.3.3.3 医务人员在为新生儿实施医疗、护理操作前后,认真核对和识别患儿身份。 5.3.3.4 新生儿出院时,与家属共同核对患儿佩戴的腕带信息。
5.4 沟通困难或昏迷患者身份识别管理 5.4.1 无意识或沟通困难的患者,均需佩戴腕带。 5.4.2 昏迷患者或沟通困难的患者,可寻求其家属或陪同人员进行身份信息确认。 5.4.3 因语言差异无法沟通者,宜及时寻求口译、笔译等帮助。 5.4.4 不能应答且无陪伴的患者,用标签或执行单上的姓名、住院号(或其他患者唯一身份识别信息)与患者就诊卡/腕带/胸牌上的姓名、住院号(或其他患者唯一身份识别信息)进行核对;有条件的可使用 PDA 扫描标签/条形码核对。 5.4.5 精神疾病患者可不佩戴腕带,但宜选择替代方法对患者进行身份识别(如近期照片)。
5.5 身份不明患者身份识别管理 5.5.1 无法确认身份的患者需使用腕带,腕带信息内容需规范,临时命名方式见本标准第 4.6.1.4 条。并通过两种以上患者识别方法由双人进行查对确认。 5.5.2 在紧急情况和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优先抢救患者,再核对患者身份信息。 5.5.3 急诊检查、手术、住院的各类申请单上均填写临时命名、性别、诊断、住院号/门诊卡号等。 5.5.4 获得患者身份信息后,及时更新患者信息,包括腕带、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