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临床检验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空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鑫、宋文琪、彭明婷、江咏梅、张泓、徐锦、肖志坚、刘家云、李启亮、王艳。
WS/T 848—2025 末梢血标本采集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临床实验室检测的末梢血标本的采集、保存、运送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实施末梢血标本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457 制造医疗器械用不锈钢针管 GB/T 22576.1医学实验室 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Z/T 213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WS/T 225 临床化学检验血液标本的采集与处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标准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661 静脉血液标本采集指南 WS/T 806 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基本技术标准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卫妇社发〔2010〕96号) 《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卫医发〔2006〕1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末梢血(capillary blood) 毛细血管血液,通过皮肤穿刺或切口获得的血液,其中含有来自微动脉、微静脉、间质和细胞内液体的比例不确定的血液混合物。 3.2末梢采血(capillary blood collection) 皮肤穿刺采血,临床通常在手指或足跟特定部位进行穿刺,以采集末梢血。 3.3标本(specimen) 从体液、组织或其它与人体有关的原始样品中取出的独立部分,用于对其一个或多个量或特征的检验、研究或分析,从而确定整体性状。 [来源:GB/T 22576.1] 3.4末梢采血器(capillary puncture device) 用于穿刺皮肤获取末梢血标本的器具,通常为锋利的针或刀片。 注: 对于末梢血穿刺使用的器具称谓尚未统一,如采血针、采血器、穿刺针等,为避免误解,在术语说明及正文中统一称为末梢采血器。 3.5末梢血样采集容器(container for capillary blood specimen collection) 用于收集、储存皮肤穿刺后获取的末梢血标本的容器,容器内可含有抗凝剂或促凝剂等以满足不同检验项目的需求。 3.6微量采血吸管(microhematocrit tube) 一次性使用的带有定量标识的中空玻璃或塑料材质吸管,血液可通过虹吸作用流入管内。 3.7激光采血器(laser blood sampling equipment) 一种利用激光脉冲作用于指端皮肤处,使得表皮组织瞬间溶解、汽化形成穿孔,从而完成末梢血标本采集的医疗器具。 3.8锐器盒(sharps container) 耐穿刺、防泄漏的容器,被设计用于容纳和便于销毁在血液标本采集、治疗性注射和输液等医疗过程中使用过的锐器。 3.9职业暴露(occupational exposure) 由于职业关系而暴露在危险因素中,从而有可能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种情况。 [来源:WS/T 6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