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标准(最新版)

2025-10-20 11:00|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82|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及响应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核电厂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其他核设施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3.3核事故 nuclear accident

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放射性废物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一系列事故。

3.4场区 site area

包含经批准的设施、活动或源在内的一个地理区域。该核设施或活动的管理部门在此区域内可以直接采取应急响应行动。通常位于周边有安全围栏或其他指定地界标志的范围内。

3.5场内 on-site

在场区范围以内。

3.6医学应急 medical emergency

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运用科学的组织管理和良好的医学处置方法,有计划、有准备、有组织地完成一系列预防和救治活动。

3.7应急预案 emergency plan

应急计划

为应对突发事件所制定并实施的一种经审批的文件或一组程序。它描述了该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单位的应急响应功能、组织、设施和设备,以及和外部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和相互支持关系。

3.8应急演练 emergency exercise

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所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3.9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执行旨在缓解紧急情况对人体健康和安全、生活质量、财产和环境所致后果的行动。也可以为恢复正常的社会和经济活动奠定基础。

 

4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

4.1 基本要求

4.1.1 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在兼容中常备,在常备中提高。

4.1.2 核电厂应有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组织,明确职责和任务。

4.1.3 核电厂应制定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4.1.4 核电厂需综合考虑人员、建筑、交通、气象等因素科学设置医学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医学应急设施、设备、药品、材料和物品的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定期检查、校准、维护、更新。

 

4.2 医学应急预案

4.2.1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预案应作为核事故场内应急预案的一部分。

4.2.2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预案是核电厂进行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性文件,应责任明确、任务清楚、文字精炼,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4.2.3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预案应包括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和处置全过程,主要包括待命、启动、响应行动、响应终止。

4.2.4 核电厂编制的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预案内容可参见 WS/T 328

4.2.5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预案需考虑核电厂的具体情况及场外医学应急支持能力。核电厂在编制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预案时,应会同场外医学应急支持单位,评估并明确医学应急防护药品、物品和材料的种类和数量。

4.2.6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预案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以及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复审和修订。

 

4.3 设施设备和物资准备

4.3.1 设施设备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常规急救设施设备、辐射防护监测设备、去污洗消设施设备、运输及保障设施设备,参见本标准附录A的表A.1

4.3.2 药品

核事故场内常用医学应急药品包括:

a) 外照射损伤防治药品;

b) 放射性核素阻吸收和促排药品;

c) 体表去污药品;

d) 急救药品;

e) 烧伤治疗药品;

f) 化学中毒特效解毒药品。

4.3.3 材料和物品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材料和物品包括防护类材料和物品、去污类材料和物品、生物样品采集类材料和物品、文字标签类材料和物品,参见本标准附录B的表B.1

4.3.4 通讯设备

核电厂应对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救援的通讯设备设施进行充分准备和定期维护,保持与核事故场内应急指挥中心和场外支持单位的联系。

4.3.5 应急文件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文件包括:

a)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预案;

b) 与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预案相关的技术文件,包括外照射处置、内污染处置、皮肤和伤口污染处置、复合伤处置、化学中毒处置、急性外伤处置、心理救助程序等;

c) 接口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

 

4.4 人员要求

4.4.1 核电厂场内医学应急人员

核电厂场内医学应急人员应熟悉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预案规定的任务,掌握医学应急救援的处置流程和所需技能及相应仪器的使用要求。

4.4.2 核电厂场内其他应急人员

核电厂场内其他应急人员(特别是消防人员)应掌握辐射防护基本技能,能够在从事核事故场内应急处置任务过程中,避免受到过量照射或尽可能减少受照剂量。

4.4.3 核电厂场内非应急人员

核电厂场内非应急人员(含临时工)应了解核事故情况下的医学应急职责和义务,掌握自救互救的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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