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标准(最新版)

2025-10-20 11:00|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77|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及响应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核电厂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其他核设施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4.5 处置措施的准备

应根据核电厂职业危害因素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处置导则或程序。处置措施的准备应包括:

a) 放射性核素皮肤和伤口污染的处置;

b)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的处置;

c) 外照射人员的处置;

d) 复合伤的处置;

e) 核材料或裂变产物等造成化学中毒的处置;

f) 急性外伤(爆震伤和烧伤等)的处置;

g) 化学灼伤的处置;

h) 心理救助措施。

 

4.6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培训

4.6.1 基本要求

4.6.1.1 核电厂应制定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培训计划,并按人员需求编写培训教材。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核电厂场内医学应急人员、核电厂场内其他应急人员和非应急人员(含临时工)。

4.6.1.2 在核电厂运行期间,每年应对核电厂场内应急人员和非应急人员进行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培训或复训,培训后考试合格。

4.6.2 基本内容

4.6.2.1 核电厂场内应急人员和非应急人员培训的一般内容包括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救援体系,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受伤或目击伤害事件发生的报告程序,包扎、固定、止血、通气、复苏、搬运等急救技术,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的自行去污方法。

4.6.2.2 核电厂场内医学应急人员除培训一般内容外,还应培训以下内容:

a) 烧伤、复合伤、化学中毒、化学灼伤的现场急救;

b) 放射性核素人体体表污染和体内污染的医学处置;

c) 外照射人员的医学处置;

d) 心理救助方法;

e) 伤员的转运;

f) 应急人员的防护。

4.6.2.3 核电厂场内其他应急人员除培训一般内容外,还应培训以下内容:

a) 防止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扩散的原则;

b) 应急人员的防护。

 

4.7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演练

4.7.1 基本要求

4.7.1.1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的要求可参见 WS/T 636

4.7.1.2 应依据演练目的制定演练目标和演练计划。

4.7.1.3 演练类型包括桌面演练、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核电厂应每年举行一次桌面演练及单项演练,每两年举行一次综合演练。

4.7.1.4 在核电机组首次装料前,应举行一次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救援综合演练或核事故场内、场外联动开展的应急演练。

4.7.1.5 演练的准备和实施应符合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预案及其管理、技术程序的要求。

4.7.1.6 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或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追踪落实。

4.7.1.7 演练的相关文件和影像资料应存档。

4.7.2 演练方案

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 演练目的与要求;

b) 演练目标;

c) 演练类型;

d) 演练情景设计;

e) 演练日程安排;

f) 演练准备;

g) 演练关键点设置;

h) 演练实施;

i) 演练监控与终止;

j) 演练评估。

4.7.3 演练内容

一般可包括以下方面:

a) 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

b) 应急人员的防护;

c) 辐射场所监测和评价;

d) 现场伤员分类;

e) 现场急救处理;

f)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置;

g)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处置;

h) 外照射人员处置;

i) 伤员转运交接(含医疗文书交接);

j) 心理救助;

k) 通讯和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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