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现场救援与处置 5.3.2.1 现场抢救伤员 现场抢救伤员时应随时监测现场辐射水平,向现场急救人员提出现场可停留时间的具体建议。如果现场不能停留,应立即将伤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再实施抢救。经抢救后可撤离的伤员,应立即撤离。如果现场安全状况发生了变化,威胁到伤员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健康,伤员和救援人员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带。 5.3.2.2 外照射人员的处置 应根据初期临床症状(如恶心、呕吐、皮肤红斑等)、体征、外周血白细胞或淋巴细胞绝对数及现场辐射监测结果推算等初步估算受照剂量,迅速做出病情的初步判断。对疑似受照剂量可能大于2 Gy的人员可尽早使用放射损伤防治药品。同时留取可用于估算剂量的血液样品和其他样品。 5.3.2.3 内污染人员的处置 可根据事故现场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人体污染途径等判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摄入方式和时间。对疑似摄入过量放射性核素的人员,应在留取鼻拭子、尿样、粪样等生物样品后尽快开展阻吸收治疗措施。 5.3.2.4 伤口污染人员的处置 如果伤口出血,应立即给予止血。实施放射性核素污染监测,明确污染伤口的放射性核素种类,尽早处理污染伤口。如有必要,应尽早清创,减少机体对放射性核素的吸收,并留取生物样品以便估算剂量。注意不能因为污染伤口处置而使污染扩大,避免或减轻对伤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 5.3.2.5 体表污染人员的处置 一般情况下,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在现场去污站(室)处理,现场去污主要去除疏松污染。首先进行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监测,记录污染部位、面积、污染水平。然后对局部高污染部位进行去污,要防止污染扩散,再进行全身淋浴、冲洗。每次去污后要监测去污效果并记录。去污的要求可参见GBZ/T 216。经三次去污,仍不能去除的皮肤污染,视为固定污染,应做好皮肤防护,给伤员佩挂分类标签并立即后送。 5.3.3 样品采集 5.3.3.1 为开展受照人员剂量估算,通常核事故情况下需要采集生物样品,样品采集要求可参见 GB/T16148、GB/T 28236、GBZ/T 172 和 GBZ/T 328。 5.3.3.2 样品采集目的要明确,时间要适时,应做好样品采集记录,采集的样品要妥善保管,采集样品不能损害伤员健康,不能延误抢救时间。 5.3.3.3 样品应由专人保存,及时送场外医疗卫生机构,样品保存和运输方法可参见 GB/T 28236 和GBZ/T 328,应做好样品的处置记录。 5.3.4 伤员转运 5.3.4.1 根据伤员伤情,分类、分级转运。 5.3.4.2 伤员转运要明确转运地点,对危重伤员,待病情稳定后,应按照就近原则,尽快转运到最近的核事故救治定点医院;转运人员应做好转运记录,包括伤员的基本情况、伤类、伤情、转运人员名单、转往的医疗机构、已施行的救治措施等。 5.3.4.3 有放射性核素体表或伤口污染的伤员应做好伤员的防护,防止污染扩散。 5.3.4.4 伤员转运途中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做好转运人员个人防护及转运工具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扩散;对疑似严重污染人员,应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 5.3.4.5 伤员转运途中,医护人员应对伤员进行连续性医疗监护和治疗,密切观察伤情变化。 5.3.4.6 转运交接时,伤员的分类标签、留取的样品、伤员的资料(医疗文书)随伤员一并交接,并在伤员身体显著位置(如胸前)配挂分类标签。 5.3.4.7 伤员转运结束后,应对转运工具(如救护车、担架等)进行去污、消毒处理。 5.3.5 心理救助 5.3.5.1 心理救助是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核事故现场心理救助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胜任核事故心理救助的专业技能,并具备一定核事故应急相关科学知识。 5.3.5.2 对核事故现场人员的心理救助可采取心理辅导、应急晤谈、支持性心理治疗、认知治疗、认知行为治疗等方法和措施,可参见 GBZ/T 262。 5.3.6 现场救援终止 核事故场内应急指挥部下达现场救援终止指令后,实施现场撤离行动: a) 接到撤离指令后,应立即撤离到指定地点; b) 撤离前救援人员应经过检测,有污染的去污洗消,见 GBZ/T 216; c) 撤离过程中应做好救援人员和伤员的安全保障; d) 到达撤离指定地点后,应立即向核事故场内应急指挥部和场外医学应急组织报告,并根据核事故场内应急指挥部和场外医学应急组织的指令行动; e) 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妥善处置医疗废物和放射性污染物。 5.4 记录和报告 5.4.1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期间,应做好以下记录: a) 辐射监测记录; b) 伤员分类、处置和转运记录。 5.4.2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报告按规定上报。总结报告内容可包括核事故概述、医学应急响应总体情况、伤员伤情评估和处置、分类转运情况以及应急经验教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