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医学应急接口 4.8.1 应明确规定不同应急情况下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的接口组织、接口人员和接口方式。 4.8.2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组织应与技术支持单位建立接口,并明确规定技术支持条件、形式和内容,与技术支持单位的接口人员和接口方式,技术支持单位人员到场后的协调、指挥和行动。 4.8.3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组织应与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建立接口,并明确规定与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的接口人员和接口方式,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的接口人员到场后的协调、指挥和行动。 4.9 记录和存档 核电厂应把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培训和演练的情况详细记录并存档。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a)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设施设备的准备清单和定期维护记录; b)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仪器、仪表的准备清单和定期标定(刻度)记录; c)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药品的准备清单,定期检查和更新记录; d)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物品和材料的准备清单,定期检查和更新记录; e)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培训记录; f) 应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 5.1 基本要求 5.1.1 建立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值班制度,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应在核事故场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行动。 5.1.2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救援应遵循快速有效、保护抢救者和被抢救者的原则,应及时将事故伤员撤离现场,减少不必要的现场停留时间;在抢救中应首先处理危及生命的外伤、出血和休克等,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迅速进行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防止污染扩散。 5.1.3 对过量照射、放射性核素体表污染或内污染人员应进行及时有效的预防性治疗,初步估算受照剂量,并留取血液、尿液、鼻拭子等生物样品。 5.1.4 应根据核事故场内应急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并跟踪碘片的发放。 5.1.5 应加强组织协调,明确核事故场内、场外医学应急接口,做好伤员转运工作。 5.2 应急待命和启动 5.2.1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组织应建立值班待命制度,保证在核事故应急情况下能及时开展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 5.2.2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待命人员应具备完成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任务的技术和能力,人员配备应满足第一时间医学应急救援的需要,完成现场医学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5.2.3 待命岗位负责人负责每轮待命值班期间医学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及核事故场内、场外应急响应的接口。 5.2.4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预案应明确规定应急待命值班期间各待命岗位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待命岗位人员在不同应急状态下的待命地点、待命方式和通讯联络方式,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启动指令和启动方式等。 5.2.5 接到应急待命指令后,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待命负责人应立即赶到待命地点,向核事故场内应急指挥部报到,并确认核事故场内医疗救护组进入待命地点待命。 5.2.6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的启动包括以下工作: a) 启动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设施、设备;清点医学应急药品和物品;准备伤员分类标签、登记表格和生物样品采样器具等; b) 穿戴个人防护装备、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c) 必要时通知场外支持医疗机构; d) 如果接到人员受伤的报告,根据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预案,启动实施现场救援行动。 5.3 医学应急响应行动 5.3.1 伤员现场搜救与分类 5.3.1.1 接到现场搜寻伤员的指令,核事故场内应急人员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穿戴防护用品,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做好现场辐射测量的准备,必要时服用预防性药物。 5.3.1.2 现场搜寻要了解和观察现场环境,保护自身和所有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5.3.1.3 应持续监测搜寻现场的辐射水平,评估救援人员的受照情况,向现场的救援人员提出现场可停留时间的具体建议。 5.3.1.4 发现伤员后,首先判断是否需要现场紧急处置。需要紧急处置的伤员应立即实施现场抢救,随后进行分类转运;不需要紧急处置的伤员应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再实施救治及分类转运。 5.3.1.5 伤员分类应遵循快速有效、边发现边抢救、对危重伤员先抢救生命后去污的原则;非放射性损伤的伤员,按照一般通用的临床分类方法执行;单纯放射性损伤、放射性损伤合并其他损伤的伤员,按照 GBZ/T 255 和 GBZ 103 规定的方法进行。 5.3.1.6 对不同类型的伤员分类处置要求如下: a) 疑似放射性损伤的伤员,按是否有放射性核素体表污染进行分类。有放射性核素体表污染或伤口污染的伤员,应视现场条件立即去污或在做好防止污染扩散防护措施的同时,转运到场外处理; b) 没有体表或伤口污染的疑似放射性损伤的伤员,按是否需要现场预防性治疗进行分类。不需要现场预防性治疗的伤员,应立刻转运到场外医疗机构进行下一步诊治;需要进行现场预防性治疗的伤员,应给予预防性抗辐射药物或阻吸收措施后再进行转运; c) 现场有化学中毒的伤员,可请求专业救援队伍支援,应及早应用解毒药品,或紧急处置后立即转运; d) 死亡人员要按照其体表有无放射性核素污染进行分类,有污染的尸体应采取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进行处理,无污染的尸体按常规处理。 5.3.1.7 所有分类转运的伤员,应在其身体统一部位(如胸前)配挂伤员分类标签,并进行登记。 5.3.1.8 对事故现场未受伤人员,应开展事故或应急健康检查,评估事故是否对其造成健康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