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神经发育毒性试验(GB15193.30—2025)

2025-11-21 22:17|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68|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神经发育毒性的基本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适用于评价受试物的神经发育毒性作用。神经发育毒性指个体在发育过程中暴露于受试物后引起的神经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异常改变,这种改变可以发生在生命周期的任何阶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5)等3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修改单的公告(2025 6号)   32项


GB15193.30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神经发育毒性试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神经发育毒性的基本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受试物的神经发育毒性作用。

 

2 术语和定义

2.1 神经发育毒性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暴露于受试物后引起的神经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异常改变,这种改变可以发生在生命周期的任何阶段。

2.2 母体毒性

受试物引起亲代雌性妊娠动物直接或间接的健康损害效应,表现为增重减少、功能异常、中毒体征,甚至死亡等。

2.3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AEL)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的技术手段或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外源化学物相关的有害作用的最大剂量或浓度。

2.4 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LOAEL)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与适当的对照机体比较,外源化学物引起机体某种作用的最低剂量或浓度。

 

3 试验目的和原理

将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实验动物暴露于受试物,评价其子代神经毒性的试验。通常观察其神经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改变,及神经行为的异常。该试验可评价受试物对 F1代动物神经系统发育过程中功能和/或形态学的潜在影响,确定受试物是否具有神经发育毒性及其 NOAEL/ LOAEL

 

4 仪器和试剂

4.1 仪器/器械

大鼠跳台仪、大鼠避暗仪、大鼠穿梭箱、大鼠 Morris水迷宫、音叉、前肢悬挂仪、热板仪、大鼠跑步机、翻正反射仪、实验室常用解剖器械、电子天平、生物显微镜、检眼镜、血生化分析仪、血液分析仪、凝血分析仪、离心机、病理切片机等。

4.2 试剂

甲醛、二甲苯、乙醇、苏木素、伊红、石蜡、血球分析仪稀释剂、血生化分析试剂、凝血分析试剂等。

 

5试验方法

5.1 受试物

受试物应尽量使用原始样品,若不能使用原始样品,应按照 GB15193.21对受试物进行适当处理。

5.2 实验动物

5.2.1 动物选择

实验动物的选择应符合 GB14922的有关规定。选择已有资料证明对受试物敏感的动物,一般首选啮齿类动物大鼠,避免选用生殖率低或发育缺陷发生率高的品系。本标准中的妊娠和哺乳天数均指常用品系大鼠,如使用其他种属动物,应当选用相对应的天数,并根据相应的毒理学、毒代动力学和/或其他资料说明其合理性。实验动物应标明动物种属、品系、来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级别、性别、体重和周龄。

5.2.2 动物数量和性别

为了获得满足统计学要求的基本试验数据,正确地评价受试物对动物神经发育过程的毒性作用,需保证每个剂量组和对照组均至少获得20 F1代动物。出生后(PostnatalDaysPND)4d(出生当日为PND0),进行窝标准化,按照随机原则剔除每窝多余F1代动物,使每窝 F1代动物数量尽可能一致,且不应超过所选动物品系每窝 F1代动物数量的平均数(8~12)。每窝 F1代雌性和雄性动物数量尽可能一致。不能选择性地剔除 F1代动物,如不能按照体重的大小剔除 F1代动物。正式试验前,应确定哪些 F1代动物用于断乳前试验,哪些用于断乳后试验。

5.2.3 动物准备

使用健康、未经使用过的实验动物 (合并试验除外)。试验前动物在实验动物房至少应进行3d~5d的环境适应和检疫观察。试验开始时动物体重的差异不应超过平均体重的±20%,且体重应在该动物品系的正常值范围内。如购买的是妊娠动物,应保证其适应2d~3d。与同只雄性交配的孕鼠尽可能平均分配至各组,每一只动物进行唯一性标识。

5.2.4 动物饲养环境

实验动物饲养条件、饮用水和饲料应符合 GB14925GB14924的有关规定。实验动物自由进食、饮水。交配应在适宜的笼具中进行,动物交配成功后,于妊娠期15d内转移至分娩笼或孕鼠笼单独喂养,合理摆放笼具以减少位置影响。为临近分娩的孕体提供适当可筑窝的材料。动物孕期内应谨慎小心处置,避免流产,并减少噪声等外界因素刺激。

5.3 剂量及分组

试验至少设3个剂量组和1个对照组。在受试物的理化和生物特性允许的条件下,最高剂量应能够诱导出一些母体毒性,如临床体征、体重增重下降(不超过10%)/或靶器官毒性出现剂量-反应关系等,但不引起动物死亡,中间剂量可引起轻微的毒性反应;低剂量应不引起任何毒性反应。剂量组间距以2~4倍为宜。如需增设第4个剂量组,可选择较大的组间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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