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辅料附录检查指导原则
为推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用辅料附录(以下简称药用辅料GMP)顺利实施,指导药品监管部门科学规范开展药用辅料GMP的检查工作,督促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药用辅料GMP组织生产,根据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用辅料附录、药包材附录的公告》(2025年 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基本要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对登记状态为“A”的生产企业组织的药用辅料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应结合药用辅料的品种特性和工艺等特点,坚持风险管理原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有关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与稽查的衔接、跨区域检查协作以及检查结果的处理等,参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药用辅料检查行为,从药用辅料现场检查要点、检查缺陷的科学分类与风险评定、检查结果的评定标准等方面给出了原则要求,附件列举了检查要点(见附件1)和部分缺陷举例(见附件2)。
二、检查考量的因素 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药用辅料现场检查,检查应综合考量药用辅料特性和登记主体特征等。 其中药用辅料特性包括自身的安全性、功能性、稳定性,同时需结合药用辅料的来源(如:动物、矿物、植物、合成等)、生产工艺,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药用辅料在药品中的应用。 登记主体特征应当考虑持有药用辅料品种数量,获得“A”登记状态时间以及是否同时为化妆品、食品、化工产品供应主体。 特殊情况下还需考虑检查发起原因的具体情形。
三、缺陷风险等级 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一)严重缺陷 严重缺陷是指与药用辅料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严重影响药品质量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 1.与药用辅料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不符合药用辅料安全性、功能性、稳定性要求,给药用辅料质量带来严重风险的; 2.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关联药品产生严重质量缺陷,可能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 3.存在文件、数据、记录等方面不真实的欺骗行为; 4.存在多项关联的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 主要缺陷是指与药用辅料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 1.与药用辅料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给药用辅料质量带来较大风险; 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管理负责人不能有效履行其放行职责; 3.存在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偏离药用辅料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
四、风险评定原则 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缺陷,应综合考虑药用辅料的品种特性、不同来源、生产工艺,以及在药品中的作用等风险因素,判定其风险高低。风险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评定的风险与缺陷的性质和出现次数有关; (二)所评定的风险与药用辅料风险因素有关; (三)所评定的风险与企业的整改情况有关。 当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的缺陷,表明企业未进行有效整改,或未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缺陷再次发生,风险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上升一级。
五、评定标准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为: (一)未发现严重缺陷或者主要缺陷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未发现严重缺陷,但发现有主要缺陷的,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 (三)发现严重缺陷的,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为: (一)未发现严重缺陷或者主要缺陷的,或发现主要缺陷经整改显示企业能够有效控制风险,质量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 (二)发现严重缺陷的,或发现主要缺陷经整改显示企业仍未有效控制风险,或者质量管理体系仍不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六、检查文书要求 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缺陷项目表等文书,可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试行)》附件格式执行。其中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如有)书写格式为:xx品种(登记号:xxxx;xx车间)(如有明确生产线名称可在此处写明),详情可参照附件3。
附件:1.药用辅料GMP检查要点(略--首页下载全文阅读) 2.检查缺陷(举例) 3.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检查报告模板(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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