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检查缺陷(举例)
本附件列举了部分检查缺陷,但并未包含缺陷的全部。缺陷分级仅供参考,检查组应根据企业实际和风险情况对缺陷进行合理分级。 一、严重缺陷(举例) (一)质量管理 1.未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质量管理部门不是独立机构,缺乏真正的质量决定权。 2.有证据证明药用辅料不符合登记资料中规定的质量要求,且已上市放行并销售。 (二)厂房与设施 1.空气净化系统生产需要时不运行。 2.洁净区内虫害严重。 (三)设备 1.用于高风险药用辅料生产的关键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且有证据表明其不能正常运行。 2.纯化水系统/注射用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难以保证稳定提供质量合格的工艺用水并造成药用辅料质量受到影响。 3.有证据表明产品已被设备上的异物(如润滑油、机油、铁锈和颗粒)严重污染,且未采取措施。 4.非专用设备用于高风险药用辅料生产时,生产设备的清洁方法未经有效验证。 (四)生产管理 1.未建立产品工艺规程,或产品工艺规程与药审中心原辅包平台登记资料(如结构组成、生产工艺等)要求不一致,未按照登记信息要求组织生产。 2.生产处方或生产批记录显示有重大偏差或重大计算错误,导致产品不合格并投放到市场。 3.伪造或篡改生产和包装指令、记录,或不如实进行记录。 (五)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伪造/篡改检验记录及数据。 2.未建立质量标准,或质量标准与药审中心原辅包平台登记资料要求不一致,批准放行销售前,未按照登记信息完成对产品的全项检验。 3.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如结构组成、生产工艺、生产场地等)未进行研究,未更新药审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信息,未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二、主要缺陷(举例) (一)机构与人员 1.未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履行生产、质量管理职责,导致生产质量管理多项工作未落于实处,产生多次偏差或检验结果超标。 2.与生产、质量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不足,导致多次发生相关的GMP偏差。 (二)厂房与设施 1.用于高风险药用辅料生产的厂房、空气净化系统等未定期清洁、维护或确认。 2.存在可能导致交叉污染的空气净化系统故障,未进行维修即组织产品生产。 (三)设备 1.高风险药用辅料所用关键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不能证明其运行有效性。 2.产品生产所用的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未维修即组织产品生产,导致产品存在不合格风险。 3.高风险药用辅料所用关键设备(如灭菌设备、病毒灭活设备等)未经确认符合要求,不能证明其运行有效性。 (四)物料与产品 1.未建立物料与产品的操作规程,导致物料和产品未能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出现混淆或差错。 2.物料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用于生产。 3.物料、中间体在贮存期内,发生了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未进行复验和评估即使用。 4.不合格的中间体、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未经评估并批准即返工,且返工无记录。 5.成品标签无规范的名称、规格、登记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或者复验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有特殊贮存要求的未注明,导致发运出现混淆或差错。 (五)生产管理 1.未建立明确的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不能够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和质量均一性。 2.未严格执行清场管理要求,导致上次生产的物料、产品流入本次生产,发生差错或混淆。 3.未对病毒灭活/灭菌工艺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定期再验证。 (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质量控制人员数量或能力与实际生产规模不匹配,不能有效保证产品检验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2.检验用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未及时维护或确认,不能保证检验数据的可靠性。 3.未对产品进行留样。 4.产品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放行批准即销售。 5.有变更管理行为,但未建立变更控制程序。 6.发生了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如原材料来源、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等变更),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未更新药审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信息或采取年度报告方式上报平台,未及时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七)文件管理 重要文件、记录未进行有效保存,未按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