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用辅料附录检查指导原则》《药包材附录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2025-12-4 21:15|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44| 评论: 0

摘要: 相关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程序、文书要求及结果处理规则可参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3〕26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试行)》(药监综药管〔2023〕86号)等有关 ...



三、一般缺陷(举例)

(一)质量管理

1.未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未建立自检管理规程,未按自检管理规程开展自查,未形成自检报告。

3.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规程,未按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规程开展评审。

(二)机构与人员

1.未建立管理机构图,未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职责。

2.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资质不符合要求,未明确关键人员的岗位职责。

3.未建立并执行培训规程,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未进行卫生和微生物等方面专门的培训。

4.未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直接接触药包材人员的健康档案,未定期开展人员健康检查。

5.未建立并执行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洁净区操作人员洁净服穿戴不规范,生产区、仓储区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三)厂房与设施

1.厂房无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措施。

2.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存在裂缝,接口不严密。

3.未规定洁净区净化环境监测的周期、标准等要求或未按规定进行监测。

4.仓储区不能够满足物料或者产品的贮存条件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尚未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的。

(四)设备

1.关键设备和检验仪器未建立使用日志。

2.未建立校准操作规程,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校验已过有效期。

3.未建立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维护、更换及报废相应操作规程。

(五)物料与产品

1.物料接收和产品入库的管理规程不完善、接收标准和记录不完整,物料和产品未按要求接收和管理。

2.待验、合格、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无明确标识。

3.未建立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管理规程并执行。

六)确认与验证

1.未建立确认与验证管理文件。

2.普通包材的厂房、设施、关键生产设备、关键计算机化系统和关键检验仪器未经过确认。

3.确认和验证总计划、方案和报告未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

(七)文件管理

1.未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工作现场出现已撤销的或者旧版文件。

2.未建立记录管理操作规程,未明确记录的填写、复核、归档、销毁等管理要求。

3.记录填写更改时未签注姓名和日期,原有信息不可辨。

4.工艺规程内容不完善,缺少详细的生产步骤、工艺参数说明、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中间产品及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等。

5.产品批生产记录可追溯性差,缺少所用主要设备的编号、中间控制或者实验室控制的结果、各工序操作区使用前后的清场记录等。

(八)生产管理

1.岗位操作规程未下发至各岗位,操作未按岗位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2.产品生产时称量物料未经他人独立复核。

3.生产时的容器、主要设备及必要的操作室未标识生产中的产品或者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

(九)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实验室未配备取样器具,未配备必要的工具书。

2.未建立物料的质量标准,物料未完成必要的检验,未经评估即批准放行。

3.产品检验记录不完善,如未附检测的图表以及仪器检测图谱,检验人员未签字,未记录检验日期等。

4.未建立完善的取样操作规程,无法有效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5.未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

6.产品留样未保存至规定期限。

7.未建立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合格供应商名单未分发至物料管理部门。

8.未建立变更管理规程。

9.未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偏差处理过程无记录。

(十)产品发运与召回

1.未建立发运记录或发运记录不完整。

2.未建立药包材退货的接收、保管、检验和处置的操作规程和记录。

(十一)合同管理

未签订并保存质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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