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用辅料附录检查指导原则》《药包材附录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2025-12-4 21:15|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46| 评论: 0

摘要: 相关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程序、文书要求及结果处理规则可参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监药管〔2023〕26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试行)》(药监综药管〔2023〕86号)等有关 ...


附件2

检查缺陷(举例)

 

本附件列举了部分检查缺陷,但并未包含缺陷的全部。缺陷分级仅供参考,检查组应根据企业实际和风险情况对缺陷进行合理分级。

 

一、严重缺陷(举例)

(一)质量管理

1.未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质量管理部门不是独立机构,缺乏真正的质量决定权。

2.有证据证明药包材不符合登记资料中规定的质量要求,且已上市放行并销售

(二)厂房与设施

有洁净度要求的产品生产、包装时空气净化系统不运行,洁净区内虫害严重。

(三)设备

用于药包材生产的关键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且有证据表明其不能正常运行。

(四)物料与产品

1.使用关键质量指标不符合企业内控标准的物料、中间产品进行生产,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2.有证据证明药包材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了重新加工。

(五)生产管理

1.未按照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的配方工艺、生产地址等登记信息组织生产。

2.伪造或篡改生产和包装指令、记录,或不如实进行记录。

(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伪造/篡改检验记录及数据。

2.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如生产场地、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未进行研究,未更新药审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信息,未及时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七)产品发运与召回

发生产品抽检不合格或产品存在重大缺陷后未召回产品或未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使用。

(八)合同管理

未有效审核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含印刷的包材标识了其他企业信息或产品信息,导致产品用于假药等违法产品的生产。

 

二、主要缺陷(举例)

(一)机构与人员

1.未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履行生产、质量管理职责,导致生产质量管理多项工作未落于实处,产生多次偏差或检验结果超标。

(二)厂房与设施

1.用于无菌制剂的免洗药包材生产厂房、空气净化系统等未定期清洁、维护或确认。

2.存在可能导致污染的空气净化系统故障,未进行维修即组织产品生产。

(三)设备

1.用于无菌制剂的免洗药包材所用关键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不能证明其运行有效性。

2.产品生产所用的关键设备、模具发生故障,未维修即组织产品生产,导致产品存在不合格风险。

3.灭菌设备投入使用前未进行确认,设备重大变更后未进行再验证。

(四)物料与产品

1.未建立物料与产品的操作规程,导致物料和产品未能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出现混淆或差错。

2.物料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用于生产。

3.物料、中间产品在贮存期内,发生了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未进行复验和评估即使用。

4.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未经评估即返工,且返工无记录。

5.成品标签无规范的名称、规格、登记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或者复验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有特殊贮存要求的未注明,导致发运出现混淆或差错。

(五)文件管理

1.记录未进行有效保存,未按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

2.产品生产已完成,生产记录未及时记录,不能保证记录的可追溯性。

3.批生产记录缺少配料、关键工序操作内容。

(六)生产管理

1.未建立明确的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管理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不能够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和质量均一性。

2.未严格执行清场管理要求,导致上次生产的物料、产品流入本次生产,发生差错或混淆。

3.无菌操作方式生产药包材时,未进行无菌操作区关键点环境监测。

4.同一生产区域内进行多批次、多型号、多规格或者多用户产品的生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

5.未定期对灭菌工艺的有效性进行再验证。

6.产品生产过程的参数控制和取样检验频次不合理或未按要求进行,不能有效保证产品质量。

7.用于无菌制剂的免洗药包材的包装材料不符合要求,不能有效保证产品无菌性。

(七)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质量控制人员数量或能力与实际生产不适应,不能有效保证产品检验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2.产品检验已完成,检验记录未及时记录,不能保证数据准确、记录可追溯。

3.未按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4.检验用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未及时维护或确认,不能保证检验数据的可靠性。

5.未对产品进行留样。

6.产品未按照相关法规、登记资料要求和质量标准完成检验即放行销售。

7.产品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放行批准即销售。

8.未对使用的无菌类关键物料或组件进行供应商管理评估。

9.实际发生了变更,但未建立变更管理程序。

10.发生了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如原材料来源、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等变更),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未更新药审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信息或仅采用年度报告方式上报平台,未及时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11.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未进行评估即放行销售。

(八)产品发运与召回

退回产品未评估确认即重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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