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公告(2026年第5号)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月27日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条件,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和延续许可等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是指以牛(羊)乳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适用于 0~36 月龄婴幼儿食用的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分为婴儿配方液态乳(0~6 月龄,1 段)、较大婴儿配方液态乳(6~12 月龄,2 段)和幼儿配方液态乳(12~36 月龄,3 段)。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申证类别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名称为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类别编号 2902。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等见表 1。 表1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列表
第五条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六条 不得以委托、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不得以乳粉复原,或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基粉为主要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第七条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八条 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厂区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车间内设置的过程检验室应符合相关区域卫生要求,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十条 生产作业区内应根据工艺流程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按照各作业区的洁净级别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不同洁净级别作业区之间应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各洁净级别作业区的具体划分见表 2。 表 2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作业区划分表
第十一条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安装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必要时还可设空气幕。进出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原辅料、包装材料(容器)及直接接触成品的随附品(如吸管、奶嘴等)、工器具、废弃物等,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的控制要求,且按照表 3 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动态控制要求执行。 表 3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动态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 物料进入清洁作业区前,应通过传递窗或气闸室或杀菌隧道。无菌灌装设备与超高温瞬时灭菌(UHT)设备的连接、无菌灌装的环境应确保符合无菌灌装要求。 第十三条 原辅料、成品仓库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储存温度和湿度应符合标签标明的要求。必要时应设具备温度监控设施的冷藏(冻)库。 应依据原辅料、成品、包装材料(容器)等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区域。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十四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等)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容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