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26-2-26 20:33|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17| 评论: 0

摘要: 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和延续许可等的审查工作。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公告(2026年第5)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127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条件,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和延续许可等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是指以牛(羊)乳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适用于 036 月龄婴幼儿食用的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分为婴儿配方液态乳(06 月龄,1 段)、较大婴儿配方液态乳(612 月龄,2 段)和幼儿配方液态乳(1236 月龄,3 段)。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申证类别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名称为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类别编号 2902。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等见表 1

1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列表

食品

类别

类别

编号

类别

名称

品种明细

备注

婴幼儿配方食品

2902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婴儿配方液态乳:无菌灌装工艺、后灭菌工艺

较大婴儿配方液态乳:无菌灌装工艺、后灭菌工艺

幼儿配方液态乳:无菌灌装工艺、后灭菌工艺

品配方注册号

 

第五条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六条 不得以委托、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不得以乳粉复原,或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基粉为主要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第七条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八条 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厂区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车间内设置的过程检验室应符合相关区域卫生要求,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十条 生产作业区内应根据工艺流程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按照各作业区的洁净级别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不同洁净级别作业区之间应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各洁净级别作业区的具体划分见表 2

2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作业区划分表

清洁作业区

准清洁作业区

一般作业区

无菌灌装产品的灌装区域;有特殊清洁要求的区域,如已清洁消毒包装材料(容器)暂存区域等。

称量、配料、预处理、热处理、杀菌或灭菌区域;无菌灌装产品封装后的加盖区域;后灭菌产品灌装区域;包装材料(容器)清洁消毒区域;其他生产加工区域。

后灭菌产品灌装封盖后的灭菌区域;原辅料接收、原辅料外包装清洁和产品外包装区域;原辅料、成品和存放需清洁消毒包装材料(容器)的仓库等。

 

第十一条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安装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必要时还可设空气幕。进出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原辅料、包装材料(容器)及直接接触成品的随附品(如吸管、奶嘴等)、工器具、废弃物等,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的控制要求,且按照表 3 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动态控制要求执行。

3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动态控制要求

项目

内容

检测方法

控制要求

最低监控频次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浮游菌

GB/T 16293

100 CFU/m3

1/

沉降菌

GB/T 16294

50 CFU/4h

(φ90mm)

1 /

表面微生物a

1)直接采样,使用 55mm 皿测定

25 CFU/

(φ55mm)

1 /

 

2)参照 GB 15982 采样方法,按GB4789.2 计数

25 CFU/25cm2

压差

清洁作业区与相邻的非清洁作业区(包括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之间

通过压差计测量

 10 Pa

2/

换气次数b

通过测定风速验证换气次数

通过风速仪或风量罩测定

12 /h

更换高效过滤器时或1/

温度

-

通过温度表测定

16~25°C

2 /

相对湿度

-

通过湿度表测定

65%

2/

a可在方法 1)和方法 2)中选择一种方法进行监控,方法 1)不适用于不规则表面的取样。

b换气次数通过风速进行转换后测定。计算公式为:N=3600 SV/A,监测时通过风速计算。其中,N—换气次数,次/hS—风口通风面积,m2A—车间容积,m3V—风口平均风速,m/s。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 4.0 m 的清洁作业区。层高 4.0 m 以上的清洁作业区可适当调整换气次数,但应确保清洁作业区的洁净度。

 

 

第十二条 物料进入清洁作业区前,应通过传递窗或气闸室或杀菌隧道。无菌灌装设备与超高温瞬时灭菌(UHT)设备的连接、无菌灌装的环境应确保符合无菌灌装要求。

第十三条 原辅料、成品仓库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储存温度和湿度应符合标签标明的要求。必要时应设具备温度监控设施的冷藏(冻)库。

应依据原辅料、成品、包装材料(容器)等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区域。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十四条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等)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容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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