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质量控制通用标准》等2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2026-8-6 20:59|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15|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接收、鉴定、编目、制备、保存、复苏、对外提供、销毁等保藏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适用于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管和使用 ...


9.2培养要求

9.2.1 培养过程应在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内进行。

9.2.2 使用的培养基其适用性和促生长能力应经过验证,并记录批号。必要时,使用前应进行无菌试验和促生长试验。

9.2.3 应严格控制培养条件,如温度、湿度、气体环境(COO浓度)、光照等,确保符合菌(毒)种的最佳生长要求,并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

9.2.4 应对培养物的生长状态进行观察和记录,如生长曲线关键点、浑浊度、细胞病变效应、空斑形态、凝集特性等,并作为判断收获时机的依据和过程质控点。

9.2.5 应在适宜的培养阶段(如对数生长期、特定感染滴度平台期)收获菌(毒)种。

9.2.6 应充分混匀制备的菌(毒)种悬液,以保证后续分装的均一性。对于定量制备,应采用经过校准的浓度测定方法,如 CFUTCID50PFU 等。

9.3分装要求

9.3.1 根据不同使用要求,选择适宜的分装容器,如安瓿管、西林瓶、冻存管或试管等,确保其材质、密封性与保存条件兼容。

9.3.2 应在生物安全柜内分装,分装操作环境的洁净度应符合要求,并进行定期监测。

9.3.3 应明确每管/瓶的分装容量或目标浓度范围。分装时应确保悬液充分混匀,并使用经过校准的设备和方法进行分装,以保证每份具有均一性。对于定量菌(毒)种,需严格控制其分装体积和/或浓度的准确性。

9.3.4 对于需要密封的容器,应进行密封性检查,如通过目视检查、染料侵入法等,并进行抽检,确保分装后容器的密封完好,防止泄漏、污染或水分渗入。

9.4标识要求

9.4.1 分装后的菌(毒)种第一层包装应有牢固的标签。

9.4.2 标签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菌(毒)种名称(中文和外文)、编号、批号、单位名称等。

9.4.3 标签材质和打印信息满足保存条件要求:

a) 在超低温和深低温保存条件下:标签应耐低温、粘贴牢固、防水抗撕裂、打印信息清晰不褪色、抗刮、防水、防油和抗溶剂;

b) 在其他保存条件下:应确保标签在相应温湿度环境下信息清晰、持久、不脱落。

9.5抽检要求

9.5.1 应对制备完成的每批次菌(毒)种进行抽检,抽检数量要求如下:

a) 非定量菌(毒)种:每批次抽检数量不少于 1 份;

b) 定量菌(毒)种:每批次抽检数量不少于 10%

9.5.2 抽检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

a) 纯度检验:应无污染(如无菌检查、支原体检测等);

b) 活性检验:应具有活性,且符合预期(如 CFUTCID50PFU 等);

c) 生物学特性鉴定:采用不少于 2 种方法检测关键特性,包括但不限于形态学、关键生化反应、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等,保证菌(毒)种制备前后质量一致;

d) 定量计数:应达到制备浓度或滴度的 50%150%

9.5.3 抽检不合格的批次应及时销毁,不应用于保藏或分发。

9.6真空冷冻干燥特殊要求

9.6.1 采用真空冷冻干燥方式制备的菌(毒)种,除满足本标准第 9.1 条~第 9.5 条要求外,还应进行真空度检测。

9.6.2 使用安瓿管制备的,应在不高于 4 mbar(或 400 Pa)的真空条件下进行熔封操作,并抽检熔封质量和真空度。如采用高频电火花真空测定仪测定真空度,若管内出现蓝紫色或蓝色光则符合要求,若无光说明尚未真空。

 

10 菌(毒)种保存要求

10.1应建立保存过程中避免菌(毒)种污染的管理制度与相关措施。

10.2应建立保存菌(毒)种所需的活性要求。用于保存的细菌菌种活性应≥104CFU/mL,病毒毒种活性应≥104TCID50/mL 或≥104PFU/mL,真菌菌种活性应≥106CFU/mL

10.3保藏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种子批系统,如原始种子、主种子批、工作种子批三级种子库。应明确分区保存不同种子批的菌(毒)种,以及备份数量等要求。如原始种子保存数量不低于 2 /株,主种子批不低于 10 /株,工作种子批不低于 20 /株。

10.4超低温保藏的菌(毒)种,应按照每 3 年~5 1 次频率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保存数量的0.1 %

10.5深低温保藏的菌(毒)种,应按照每 5 年~10 1 次频率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保存数量的 0.1 %

10.6冷冻干燥保藏的菌(毒)种,应按照每 10 年~15 1 次频率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保存数量的 0.1 %

10.7根据菌(毒)种生物学特性,抽检菌(毒)种的检测指标应不低于 3 项,包括但不限于:形态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等,并制定相应的检测技术操作程序。

 

11 菌(毒)种复苏要求

11.1基本要求

11.1.1 应制定菌(毒)种复苏纯度、活性验证制度,并记录验证结果。

11.1.2 应根据不同菌(毒)种的生长特性和保存方法,建立相应的复苏方法。

11.1.3 应根据不同菌(毒)种的种类及保藏方式,确定复苏时间并建立复苏程序文件。

11.1.4 复苏时,应选用适宜的国家标准菌(毒)株[或参考菌(毒)株]对复苏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11.1.5 应填写复苏记录表,包括但不限于:复苏日期、复苏操作者、菌(毒)种编号、名称、代次、批次、数量、复苏方法等信息。

11.2对外提供用菌(毒)种复苏要求

11.2.1 应优先复苏工作种子批菌(毒)种。仅在特定情况下(如工作种子批耗尽或特定要求),经评估和审批后,方可复苏主种子批菌(毒)种。

11.2.2 复苏后用于对外提供的菌(毒)种,应进行活性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生长试验、TCID50PFU等和纯度(如无菌检查、支原体检测、分子特异性检测等)检测,并确保结果符合对外提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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