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等6项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26〕6
号)·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2项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 GBZ 104—2017《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与 GBZ 104—2017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术语“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和“造血干细胞移植”(见 3.6、3.7);删除了“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和“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2 个术语(见 2017 年版 3.6、3.7); b) 更改了诊断原则相关内容(见第 4 章,2017 年版第 4 章); c) 更改了诊断依据相关内容(见 5.1~5.4,2017 年版 5.1~5.5); d) 更改了处理原则相关内容(见第 6 章,2017 年版第 6 章)。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河南省职业病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祖胤、余长林、姜恩海、张照辉、赵风玲、刘玉龙、邢志伟、鲁华玉、傅宝华、罗庆良。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0 年首次发布为 GBW 1—1980; ——1987 年第一次修订转化为 GB 8280—1987; ——2000 年第二次修订为 GB 8280—2000; ——2002 年第三次修订转化为 GBZ 104—2002; ——2017 年第四次修订为 GBZ 104—2017; ——本次为第五次修订。
GBZ 104-2026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原则、诊断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其他非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36 染色体畸变估算生物剂量方法 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GBZ/T 163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 GBZ/T 172 牙釉质电子顺磁共振剂量重建方法 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标准 GBZ/T 217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 GBZ/T 243 单细胞凝胶电泳用于受照人员剂量估算技术规范 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GBZ/T 262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心理救助导则 GBZ/T 32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检测方法与受照剂量估算标准 WS/T 378 造血刺激因子在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治疗中的应用指南 WS/T 615 辐射生物剂量估算 早熟染色体凝集环分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acute radiation syndrome from external exposure;ARS 人体在短时间(数日)内受到一次或分次大剂量电离辐射体外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病。 3.2骨髓型急性放射病 bone marrow form of acute radiation syndrome 以骨髓造血组织损伤为基本病理病变,以血细胞数减少、感染、出血等为主要临床表现,其病程经过具有初期、假愈期、极期和恢复期 4 个典型阶段性的急性放射病。受照剂量范围为 1 Gy~10 Gy。 3.3肠型急性放射病 intestinal form of acute radiation syndrome 以胃肠道损伤为基本病理改变,以频繁呕吐、严重腹泻以及水电解质代谢紊乱为主要临床表现,其病程经过初期、假愈期和极期 3 个阶段的急性放射病。按其病情的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度和重度,受照剂量范围为 10 Gy~50 Gy。 3.4脑型急性放射病 cerebral form of acute radiation syndrome 以脑组织损伤为基本病理改变,以意识障碍、定向力丧失、共济失调、肌张力增高、角弓反张、抽搐和震颤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为主要临床表现,其病程经过初期和极期 2 个阶段的急性放射病。受照剂量>50 G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