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1 急性放射病早期诊断图
注:诊断图左侧弯柱上的数值为受照后 12 h~48 h 内外周血淋巴细胞绝对数,右侧的弯柱为受照后 48 h 内各种临床征象,中央柱上的刻度为急性放射病程度。使用方法:将照后 12 h 或 24 h~48 h 内检测得出的淋巴细胞绝对数与该时间内患者出现过的最重症状(对准图右弯柱内侧实线下角)做一连线通过中央柱,依据柱内所标志的程度做出早期初步诊断;如在照后 6 h 对患者进行诊断时,则仅根据患者出现过的最重症状(选准图右弯柱内侧实线上缘)做一水平线横至中央柱,依中央柱内所示的程度给予初步判断,但其误差较照射后 24 h~48 h判断时大。第一次淋巴细胞检查最好在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或辐射损伤防治药物前进行。 5.5.2.3 依据病情发展过程,可参照表 2 进行综合分析作出临床诊断。 表 2 骨髓型急性放射病临床诊断依据
5.5.2.4 可依据白细胞数持续低于 1×109/L,或中性粒细胞数低于 0.5×109/L,血小板数低于10×109/L 以及脱发等变化作为极期阶段的判断指征。重度及重度以下骨髓型急性放射病经积极有效治疗后,可不出现极期明显的临床表现(如出血、感染、发热、咽炎、腹泻、拒食、柏油便等)。 5.5.3 肠型急性放射病的诊断 5.5.3.1 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分次接受总剂量为 10 Gy~50 Gy 的全身均匀或比较均匀的电离辐射外照射。 5.5.3.2 轻度肠型急性放射病:受照剂量为 10 Gy~20 Gy。受照后 1 h 内出现严重恶心、呕吐;1 d~3 d 内出现腹泻稀便、血水便;经历 3 d~6 d,假愈期后上述症状加重为极期开始,可伴有水样便或血水便,发热。 5.5.3.3 重度肠型急性放射病:受照剂量为 20 Gy~50 Gy。受照后 1 d 内出现频繁呕吐,难以忍受的腹痛,严重血水便,脱水,低体温,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继之剧烈呕吐胆汁样或咖啡样物,严重者于第二周在血水便或便中混有脱落的肠黏膜组织,大便失禁,高热。 5.5.3.4 受照后因严重呕吐和腹泻,可出现脱水现象,受照后 2 d~5 d 内血红蛋白检测高于正常值。 5.5.4 脑型急性放射病的诊断 5.5.4.1 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接受>50 Gy 的全身均匀或比较均匀的电离辐射照射。 5.5.4.2 受照剂量为 50 Gy~100 Gy,病程为 2 d 左右,受照后出现站立不稳、步态蹒跚等共济失调现象,定向力和判断力障碍,肢体或眼球震颤,强直抽搐,角弓反张等征象。受照剂量>100 Gy,出现意识障碍,瞳孔散大,大小便失禁,休克,昏迷,很快死亡,病程经过仅为数小时。 5.5.5 极重度骨髓型、肠型和脑型急性放射病的诊断要点 极重度骨髓型、肠型和脑型急性放射病的诊断要点见表 3。 表 3 极重度骨髓型、肠型和脑型急性放射病的诊断要点
6 急性放射病的处理原则、主要救治措施及注意事项 急性放射病的处理原则、主要救治措施及注意事项的具体内容参见本标准附录 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