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原料安全信息 儿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可以自行填报原料安全信息,也可以填写原料报送码,从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关联原料安全信息。原料安全信息应当体现所用具体原料的基本信息、风险物质限量要求、质量控制要求等关键信息。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中,对原料技术标准或者原料安全信息等有明确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2.3.3原料使用要求 儿童化妆品应当选用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的化妆品新原料,不得使用对儿童安全性尚不明确的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说明原因,至少包括产品配方必须使用该原料且其他原料无法替代的必要性分析,提供该原料仅有纳米技术或者基因技术制备来源的说明,并且对儿童使用的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价,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作为证据支持。 儿童化妆品所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不得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禁用于儿童化妆品的原料;不建议使用具有特定安全风险的原料(如甲醛释放体)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列为禁用物质的原料,如必须使用,应当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说明原因,并对儿童使用的安全性开展充分评价;此外,“婴幼儿”化妆品不得使用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沐浴产品和香波除外)、水杨酸及其盐类(香波除外)、沉积在二氧化钛上的氯化银等原料。 儿童化妆品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主要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申报类别为“防晒类”的儿童化妆品,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防晒类化妆品的要求,产品配方中应当填报有明确的防晒剂。 防晒类儿童化妆品含有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应当在配方备注栏中标明推进剂的种类、添加量等。推进剂应当符合化妆品原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其具体使用(如杂质和质量控制等)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对所用原料有最大允许使用浓度要求的,应当确保该原料在除推进剂外的配方中的使用量符合该限值要求。 2.4产品执行的标准 2.4.1生产工艺简述 生产工艺简述应当完整、合理,所用原料名称或者原料序号应当与产品配方一致;应当与原料基本属性、产品剂型等相符;应当提供主要工艺参数范围如温度等,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风险物质的,应当在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第2.7.2.4部分中进行充分评估。 2.4.2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当与产品配方相符;配方中含香精的,应当描述为有香味或者有原料特征性气味。 2.4.3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 2.4.3.1微生物和理化指标 儿童化妆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应当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且结合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等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中有害物质的限值必须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500CFU/mL(CFU/g);理化指标中限用成分(如防晒剂等)的控制范围应当在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的基础上,根据配方填报量并结合产品质量控制情况(如检验结果、产品在保质期内的稳定性等)设置在配方填报量的合理范围内,如超过合理范围,应当提供充分的依据说明产品工艺的稳定性和产品质量的可控性。 微生物和理化指标还应当考虑不同年龄范围儿童皮肤的生理特点以及使用方式,设定科学、合理的指标范围,鼓励针对儿童化妆品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产品执行的标准。原则上,儿童化妆品应当设置pH值范围(无法测定pH值的剂型除外),驻留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7.5(含4.5以及7.5);淋洗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8.5(含4.5以及8.5);若考虑特定使用部位的生理特点(如婴幼儿尿布区)、产品属性以及原料稳定性等因素,设定pH范围属于下述任意一种情形时,应当提供科学合理解释,并进行充分安全评估:(1)设定pH值范围下限≥3.5但<4.5的;(2)驻留类化妆品设定pH值范围上限>7.5但≤10.5的;(3)淋洗类化妆品设定pH值范围上限>8.5但≤10.5。 2.4.3.2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控制措施应当根据产品实际质量控制的需要,每个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至少提供1项质量控制措施,并在简要说明中进一步阐述具体的实施方案,以确保最终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执行的标准要求。同一项目的质量控制措施和简要说明应当科学、合理,并且应当具有对应关系。 质量控制措施可以采用检验方式,也可以采用非检验方式,可接受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逐批检验、全项检验、原料相关指标控制、生产工艺流程管控等。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正确填写检验方法的具体名称,并注明合理的检验频次;采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外检验方法的,还应当说明该方法是否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具体检验方法开展过验证,验证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完整的检验方法和方法验证资料留档备查。采取原料相关指标控制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该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相符。采取生产工艺流程管控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相关内容应当科学、合理。 儿童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儿童护肤类化妆品生产车间的环境要求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4.4使用方法 儿童化妆品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法,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对使用人群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使用年龄范围,并且与产品分类编码中使用人群一致;对使用部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产品具体使用部位,并且与产品分类编码中使用部位一致。 防晒类儿童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应当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以达到预期的防晒效果,例如在使用方法中明确使用量、需要提前使用的时间、补涂等相关建议,内容应当科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