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安全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应当按《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标注安全警示用语,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 对使用人群含“婴幼儿”或者“儿童”的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标注,在儿童产品使用限用组分时,应当在标签上标印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例如使用氯化锶,应当标印“儿童不宜常用”;“婴幼儿”使用的粉状化妆品中含“滑石:水合硅酸镁”的,应当标印“应使粉末远离儿童的鼻和口”等警示用语。 对于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产品,应当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标注注意防火防爆等内容,或者以图示形式警示。 对分类编码功效宣称为卸妆、美容修饰的儿童化妆品,应当明确使用场景,并标注“请及时清洗”“如有不适,请立即停止使用”等类似警示用语。 不建议儿童使用喷雾型防晒化妆品,如必须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吸入风险,在使用方法中标注“请勿直接喷于面部”“请先喷于手掌、再涂抹于面部”“避免吸入”等类似警示用语。 2.4.6贮存条件 儿童化妆品应当设定科学、合理的贮存条件。 2.4.7使用期限 儿童化妆品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期限。 2.5产品标签 儿童化妆品标签包括注册产品拟上市销售包装以及备案产品销售包装(包括包装容器、包装盒、说明书等)的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内容,应当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且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2.5.1总体要求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据所提交的产品标签样稿制成销售包装标签。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涉及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等内容的,应当与所提交的产品分类编码、申报类别相符,应当包括《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必须标注的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 儿童化妆品的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应当避免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儿童误食、误用;不得含有禁止标注或者宣称的内容,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与食品有关的图案。 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以下称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进口儿童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制成中文标签加贴在原产品销售包装上,中文标签中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等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地区)或生产国(地区)销售包装标签(含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对应一致,安全警示用语(含注意事项)不少于销售包装原标签(含说明书)中相关内容。进口防晒类儿童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有SPF值、PA等级等内容,应当与产品中文名称或者中文标签相关内容一致,若不一致,提供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销售包装。 2.5.2应当标注内容 儿童化妆品标签中标注的产品中文名称、企业信息、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创新用语等内容,应当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与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相关内容相符。 标签全成分标注应当与产品配方一致。生产过程中需使用但在后续生产步骤中去除的水、挥发性溶剂等助剂成分,以及为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可以不标注在全成分中。 儿童化妆品所用的香精以及芳香植物油类原料中含有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详见附表),按第2.7.2.3部分要求应当在产品标签中标注的,可以在标签全成分中标注具体香料组分名称,也可以在标签其他位置处标注。 防晒类儿童化妆品应当标注防晒效果如SPF值、PA等级等相关内容,标识数值应当与人体功效试验报告的测定结果相符,并且符合我国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要求。 宣称防水性能的,应当与选用的防水性能测定方法和结果相符。通常情况下,仅采用“防水”“防汗”等客观用语的,可视作宣称一般防水性能;采用“高度防水防汗”等主观用语的、“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具体使用场景用语的,或其他类似用语的,可视作宣称强抗水性能。 产品销售包装中有多个独立配方的产品或者组成部分,当各产品或者各组成部分可能单独使用时,如果防晒效果标识可以选择同一数值时,可以统一标注;如果无法选择同一数值,应当分别标注。 其他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标签内容有特别规定的,如需要对产品名称进行解释说明、对创新用语进行解释说明等,应当标注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上。 2.5.3其他宣称内容 儿童化妆品标签中有功效宣称、使用特点等内容的,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其中功效宣称是指有《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中“功效类别”词语的,或者依据该分类目录中“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能明确判定功效类别的宣称内容。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等相关法规要求,开展儿童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注册人、备案人对提交的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功效宣称为修护、舒缓以及特定宣称如适用敏感皮肤、无泪配方、原料功效、温和(无刺激)、量化指标(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等内容的,标签内容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相符,不得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其他涉及产品功效、安全宣称的,应当与相应的证明资料一致。 儿童化妆品标签宣称不得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禁止标注或者宣称的内容。防晒类儿童化妆品不得有鼓励消费者暴晒或者保证防晒效果的绝对化宣称。 2.6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产品检验报告中载明的产品信息应当与《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相关信息保持一致。由于变更产品名称等原因,导致检验报告中产品中文名称、企业名称等不影响检验结果的信息与《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或者更正函。 宣称新功效的儿童化妆品,首先应当进行新功效确认,经确认后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开展产品检验以及功效宣称评价,结果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