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第4章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通过数字标签标示,或通过说明书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6特殊食品 国务院相关部门对特殊食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食品声称 食品声称应能真实,准确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与特点。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8进口食品 8.1一般要求 8.1.1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所有的可见标示内容(包括外文或繁体字标注内容、中文标签标注内容及其他说明物的内容)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8.1.2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有印刷或加贴的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标示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性标示内容,强制性标示内容的中外文应有一一对应关系。标签上可见的其他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8.1.3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第4章(4.9、4.10除外)、第5章中相应条款的要求。8.1.4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第5章中相应要求标示。 8.2配料表 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应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食品中的配料在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示,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示的内容,也应标示在中文配料表中。 8.3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8.4原产国或地区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地区)。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国(地区)。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国(地区)。如灌装或分装国家或地区与原产国不一致的,应同时标示灌装或分装国家(地区),也可同时标示其原料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 8.5日期标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应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最佳食用日期等相关信息﹐经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只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8.6―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 进口预包装食品原标签中涉及适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等的信息,应有相应的中文内容并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的要求。 8.7其他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不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 9数字标签要求 9.1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同时通过数字标签展示食品标签信息。 9.2数字标签展示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应与食品包装上同时展示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9.3使用数字标签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数字化手段提供数字标签,并在数字标签临近位置通过“数字标签”或类似字样明示其身份。 9.4 数字标签应通过易于获取的形式提供,鼓励兼容多种识别手段。数字标签标示内容应在识读后的一级页面直接展示且不应有影响正常阅读的干扰元素内容。 9.5 数字标签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易于识读,不得篡改。食品生产者可根据特定消费群体需求提供数字标签,如在文字标识的基础上同时采取视频,语音识读等方式提供食品信息。 9.6使用数字标签标示了应当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的事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简化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示的标签信息。 9.7 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10豁免标示内容 10.1在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vol的酒类,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酒类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 10.3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时,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到期日﹑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其他标示项目应标示在销售容器上,或以随附说明书,数字标签等形式提供。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C。 |